本報2月5日第六版刊發《國資控股企業年薪不得隨意發》報道后,國泰君安今天在其網站上發文解釋說,平均百萬薪酬及福利是未經審計的數字,而且只是計提,不一定馬上就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資深金融工作者余豐慧對此表示,面對金融危機影響的日益加重加深,面對金融機構員工長期以來嚴重背離社會平均工資的現狀,面對不斷爆出的個別金融企業當家人的天價高薪,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嚴格規范國資控股企業尤其是金融企業的薪酬標準。
事實上,金融企業發高薪并不只發生在中國。但在我國,金融企業發高薪還有更為深層的原因,誠如知名財經評論員葉檀所言,是基于銀行、大型券商等機構業已存在的“市場與行政不分,壟斷與競爭不分”。正是這一點,使公眾難以容忍。
專家認為,關于國資控股企業高管的薪酬本是有章可循的。不僅在國家作為出資人有保證國資不流失的正當訴求,而且正是基于這一訴求,去年剛剛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產法中明確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薪酬標準。只是“這樣的粗線條的規范很不夠。”李曙光說。
正是基于這個基本的法律規范,財政部在即將過大年之際發布了《關于金融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由于2008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國外金融企業普遍調低了負責人薪酬水平。目前,國內各金融企業正在著手清算2008年薪酬總額和擬定2009年薪酬計劃,在此特殊情況下,要求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應合理控制各級機構負責人薪酬,避免進一步拉大與社會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業內部職工收入水平的差距。要堅決防止脫離國情、當前經濟形勢、行業發展以及自身實際發放過高薪酬;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要重視薪酬管理工作,加強對薪酬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堅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嚴格按照公司治理要求確定相關人員薪酬。
共計五條的要求,都是要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如何做,不應如何做”。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博士分析說:“這種缺乏罰則的規范不能稱之為法律,而要做到令行禁止,必須要出臺有‘牙齒’的法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應當充分意識到對國有控股企業確定薪酬標準的緊迫性,財政部的通知及國泰君安的事件印證了這點。所以現在要做的是必須對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原則規定進一步細化,由國務院及有關國資管理機構及時出臺行政法規。
資深金融工作者余豐慧則補充說,要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和強化國有出資人代表,發揮其在國家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薪酬確定上的話語權;限制金融機構高管的高薪,以及對員工過高的激勵措施。同時,基于上市公司性質和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有必要對非國有金融機構特別是上市金融企業高管的高薪出臺限制性措施。(本報記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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