抉擇
作為當年參與制定《國家賠償法》的學者之一,馬懷德對此次《國家賠償法》的修訂并不樂觀。
關于“對重大問題瞻前顧后,照顧左鄰右舍”的修改思路,一位接近人大法工委國家法室的學者認為,所謂的“顧后”,可能考慮到如果改動過大,發生在歷史中如文革甚至“三反五反”中的冤假錯案若全部都翻出來,牽涉面太廣,并且不利于社會穩定。
而“左鄰右舍”,是指國家賠償制度涉及到與其他法的銜接問題,比如與《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包括《憲法》中的一些行政補償、受害人補償、政策性補償的法律銜接問題等。如果把國家賠償的漏洞補齊了,其他法將面臨更大的挑戰。
還有國家賠償制度體制上的障礙,如賠償義務機關先支付賠償金,然后再到財政部門申請合撥報銷的程序,這無疑是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到財政部門“認錯”;《國家賠償法》的實施被迫與錯案追究制度掛起鉤來,《國家賠償法》變成了責任追究制度,賠償義務機關只有想辦法不賠償。
“其實以上問題都不是問題,只要想大修,完全可以規定適用時限,至于相關配套法律,修改中可以同步推進,互相呼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
姜明安還認為,大修的條件已經完全具備,首先從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看,要求政府擔負保護公民財產的責任。另外,這些年我國民主法制制度日益完善,國家法制經過多年的發展,相對于1994年已經具備了更多的制度保障。
《國家賠償法》的修改的工作思路上指出“要服務于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但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都表示,若不進行系統性修改長遠看勢必影響法律的尊嚴和長期適用性,甚至社會穩定。
原因在于,《國家賠償法》的系統性缺陷導致很多社會矛盾(尤其是官民矛盾)無法在體制內解決,促使這些矛盾激化為體制外的激烈的或群體性的抗爭,演化為社會不安定因素。近些年的各種群體性抗爭和上訪事件不斷,更是證明了這一點。
按照中國的《立法法》規定,法律的通過 (或修改)需經三次審議程序。目前修正案草案經過了“一讀”,在3或4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對《國家賠償法》進行二次審議。姜明安認為,國家賠償法的修訂,雖不可能大修,但絕不會是簡單的小修小補,一定會將法學界的共識部分采納進去,如果順利的話,該法會在6月前后的第三次審議中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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