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5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山東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罪犯王玉江、劉林彬依法執行了死刑。至此,全國首例海底盜油案的10名涉案罪犯全部受罰,他們的行為為國家帶來了2億多元的經濟損失。
海面初現原油污染 首例海底盜油案浮出水面
2005年12月1日,中石化股份勝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廠(下稱海洋采油廠)發現,在中心一號平臺至海三站460毫米海底管線海域有原油外泄,少量的油污在海面漂浮。海洋采油廠立刻組織潛水員下海探摸管道,發現在該管線上被人非法安裝了一個“卡子”,“卡子”上的一個閥門有輕微原油漏出。在此后的幾天時間里,油田方面組織力量對漂浮在海面上的原油進行清除。但是由于一部分原油與冰渣混合在一起,而且距離海岸線較遠,根本無法徹底清除。
為了防止污染的進一步惡化,12月4日,海洋采油廠對兩條海底管線進行了輸送介質互換,將460毫米的海底管線改為輸送天然氣,559毫米的海底管線改為輸送原油。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改換后的3個月,勝利油田通過衛星監測發現559毫米海底管線海域出現了大量的原油污染帶,從海面觀察可見少量原油仍不斷從水下涌出。為此,海洋采油廠又派出了人數眾多的潛水隊伍,順著涌油點對559毫米海底管線進行探摸,發現了另一個卡子,該卡子與管線結合部存在著一條13厘米寬的縫隙,原油就是從這里源源不斷地外泄出來的。此時,海洋采油廠才知道這兩條海底管線早都被“油耗子”打穿了。
原油泄漏事件震動了山東省,并引起國務院高度重視。雖然盜油、盜氣現象在油區附近時候發生,但向海上發展的趨勢卻真是讓勝利油田措手不及。公安部門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案件的偵破,轟動全國的首例海底盜油案件終告偵破,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4月,被告人王玉江、劉曉克、劉林彬伙同蔡寶新預謀在海洋采油廠海底輸油管道上打孔盜油,被告人韓先民幫助王玉江、劉林彬等人制作了一個“卡子”(即559毫米管線上卡子),被告人劉林彬、時國勇又對“卡子”做了改造。同年6月,被告人王玉江、劉林彬、時國勇、時丙德攜帶“卡子”、手搖鉆等作案工具,乘坐時國勇的魯利漁6209號漁船,多次竄至海洋采油廠中心一號平臺至海3站559毫米外輸管道處,由劉林彬、時國勇穿潛水衣輪流下水將該管道裝卡打孔。放油時發覺該管道是輸氣管道,故盜竊原油未遂。
2005年7月,在王玉江的安排下,由劉林彬定做了一個“卡子”(即460毫米管線上卡子),劉林彬又找來被告人劉明中合伙作案。隨后在王玉江的指使下,被告人劉林彬、劉明中、楊振杰攜帶“卡子”、手搖鉆等作案工具,多次乘船竄至460毫米原油外輸管道處,劉林彬、劉明中穿潛水衣下水將460毫米原油外輸管道裝卡打孔。同年8月,被告人劉林彬等人駕船竄至該打孔處,由劉林彬下水打開閥門,盜放原油5.2噸,價值17758元。11月,再次在同一位置盜放原油4.8噸,價值17601.6元。
由于犯罪分子自制“卡子”的組件不規范、加工粗糙、膠墊質差,在壓力大的情況下導致密封破損,從而引發了原油泄露事件大規模暴發。
法院快速審理 犯罪分子全部伏法
事故發生后,造成了嚴重污染后果,直接經濟損失高達4億元,嚴重影響了勝利油田及沿海漁業生產、生活秩序。有關部門、單位及時組織了搶修和清污,花費了大量的資金。海洋采油廠搶險支出海底探摸費用183.49萬元;460毫米管線堵漏修復費用527.03萬元,559毫米管線堵漏修復費用302.71萬元;原油外泄清污費用1826.18萬元;作業及洗井費用1955.83萬元。
由于管線被打孔造成中心一號至海三站海底輸油管線及復線承壓能力及防腐保溫效果無法達到原設計要求,共計8 500余萬元的兩條管線被破壞均處于報廢狀態;海洋采油廠關閉182口井,停輸108小時30分,造成損失原油產量16 523.6噸,損失天然氣產量137萬立方米。
連續兩次發生在同一海域的溢油事故嚴重污染了該海域生態環境,改變了溢油點周邊漁業水域原有質量,損害了當地漁業生產和天然漁業資源,給當地海洋生態環境、海水養殖、水產品加工及涉海人員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明顯的負面影響。僅對東營海域造成人工養殖水產品經濟損失3442.76萬元;漁具損失6萬元;調查鑒定及損失評估費125萬元(以上三項為直接經濟損失);天然漁業資源經濟損失10328.29萬元(間接經濟損失),共計13902.05萬元。同時對事故發生的近岸海域、河北滄州海域、渤海灣中部海域及天津海域也造成了污染。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案的上百份證據材料進行了調查、質證,認為,被告人王玉江、劉林彬、劉曉克、時國勇、劉明中、張慶民、時丙德、楊振杰、李秀河、韓先民破壞正在使用的輸油、輸氣設備,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造成了特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嚴重影響了勝利油田及沿海漁業生產、生活秩序,對國有資產的破壞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應依法嚴懲。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王玉江、劉林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劉曉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時國勇、劉明中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張慶民有期徒刑十一年;判處時丙德、楊振杰有期徒刑十年;判處韓先民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王玉江等人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王玉江、劉林彬結伙在實施盜竊原油行為過程中,采用打孔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二人均系主犯,且犯罪情節惡劣,造成巨大直接經濟損失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核準對王玉江、劉林彬死刑判決。(馬麗 李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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