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黑龍江省慶安縣人民法院對慶安縣公安局四刑警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主犯朱松巖、朱春東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從犯崔海龍和范志國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3年。四被告當庭表示上訴。
為獲取口供使用械具體罰
2008年11月24日,慶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四刑警故意傷害一案。
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朱松巖(捕前系慶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朱春東(捕前系慶安縣公安局巡警大隊教導員)、崔海龍(捕前系慶安縣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副大隊長)、范志國(捕前系慶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二中隊副中隊長),在對被害人李福祥審訊時,為達到獲取口供的目的,對李福祥違法使用械具進行體罰。
審訊停止后對李福祥繼續違法使用械具,使其長時間限制體位站立繼續體罰。由于四被告人對李福祥長時間體罰,誘發李福祥心肌炎發作,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死亡,其行為已構成刑訊逼供罪。根據刑法第247條的規定應轉化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殺人罪。
法院審理認為,鑒于本案四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刑訊逼供行為,只是為破案達到獲取口供的目的,有刑訊逼供的主觀故意,無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觀故意,對被告人應以故意傷害定罪量刑。
案發后,四被告人為逃避法律懲處,曾先后三次訂立攻守同盟,且四被告人均參與了全部犯罪過程,應認定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認定朱松巖、朱春東為主犯,崔海龍、范志國為從犯。
定罪量刑請專家討論指導
據介紹,為對此案進行準確定罪量刑,法院還請了國內知名的刑法專家進行討論指導。
慶安縣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朱松巖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被告人朱春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被告人崔海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范志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記者楊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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