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有媒體報道,新聞出版總署在即將換發的新版記者證“注意事項”中,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為持本證進行采訪的新聞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內容。有關負責人指出,各級政府部門需充分尊重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權、采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沒有正當理由,公職人員不得拒絕采訪。
對此,筆者并不表示樂觀。盡管新聞出版總署在新版記者證“注意事項”中進一步強調和明確了新聞采訪的諸多權利,卻仍然存在著一個拒絕采訪的“正當理由”,這個所謂的“正當理由”,在很多地方很多情況下,是可以進行多種多樣的解釋的。
一些政府部門和官員拒絕采訪的理由正當不正當,究竟由誰說了算?說這話并非筆者多慮,事實上,近年來,政府部門直接強硬拒絕新聞采訪的現象已越來越少,大多數是委婉、靈活地將記者拒之門外,如聲稱“尚在調查之中”、“有待進一步查實”,“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
從表面上看,這些理由都有正當的一面,沒有查實的事當然不能亂說,涉及秘密和隱私的事也不能公開,但問題是,這些理由是否確實正當,顯然不能任憑有關官員說了算,而應該有清晰的界定,這就需要細化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讓一些懷有私心的人失去拒絕采訪的“理由”。同時,還應強化問責,對于應公開、有條件公開而不公開的給予嚴懲,讓一些無理拒絕采訪的人有所畏懼。
要確保新聞媒體采訪權真正落到實處,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如必須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與配套制度,尤其是要將“沒有正當理由,公職人員不得拒絕采訪”等內容具體化。唯有如此,才能讓政府部門和官員更加自覺地接受采訪。(張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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