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上午,網上有非正式消息稱,南京市江寧區原房產局局長周久耕涉及貪污受賄,數額高達200萬元人民幣,另在江寧區有三處房產,已經被“雙規”。對此,南京市紀委表示,該報道與事實有出入。不過,新華社當日晚間發出的報道說,周久耕“因涉嫌嚴重違紀,已被江寧區紀委立案調查”。
周久耕被“雙規”的消息在網上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不過,南京市紀委對其被“雙規”消息的辟謠,使得情形波譎云詭。被立案調查,卻未被“雙規”,這里面存在什么原因,甚或貓膩?且讓我提供幾種猜想。
長期以來,人們總是將某人被紀委發現有違法、違紀問題、被立案調查和“雙規”緊密聯系在一起,認為只要被立案調查的人,就必須對其采取“雙規”措施。通常來說,被立案調查的人會被采取“雙規”措施,但這并不表明,對他們必須采取“雙規”措施。因為,“雙規”通常是指有違法、違紀嫌疑的黨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紀檢監察機關指定地點、指定時間內交待問題的一種組織措施。換句話說,“雙規”僅僅是為了保證紀委調查案件能順利進行的一種組織措施,如果不需要進行“雙規”也能將問題查清楚,也就沒有必要對違法、違紀嫌疑人采取“雙規”措施。這個道理跟“拘留”、“逮捕”這些刑事強制措施僅僅是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一樣,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會妨礙訴訟的順利進行,就沒有必要對其采取拘留、逮捕的措施。周久耕被立案調查但并未被“雙規”,很可能是根據目前證據,事實已經很清楚,而周本人也承認,也就不需要對其采取“雙規”措施。
另外一種可能性是,紀委根據目前掌握的線索與證據,雖然可以對周久耕立案調查,但還不足以對其實施“雙規”措施。“雙規”措施畢竟是對違法、違紀嫌疑人進行人身自由限制的一種性質比較嚴重的組織措施,決定“雙規”需要一定的事實與證據。以往,“雙規”措施在一些地方用得過多、過濫,像湖南郴州市紀委原書記曾錦春一樣,利用“雙規”措施為自己牟取私利,隨意用“雙規”措施對付不聽其“招呼”的國家工作人員,讓人們深惡痛絕。近些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對“雙規”措施進行了相應的規范。“雙規”的組織措施不能濫用,而需要一定的標準。因此,周久耕被立案調查了,但尚未有更進一步的證據,暫時還不宜對其采取“雙規”,這一可能性是存在的。不過,我希望有關部門加大調查力度,讓案件能有進一步突破,以便盡早給公眾一個交代。
最后一種可能是,紀委對周久耕立案調查了,雖然未采取“雙規”措施,但可能已經采取了“集中談話”等其他組織措施。目前,至少在普通民眾那里,“雙規”一般被看作對違法、違紀嫌疑人進行“蓋棺定論”的一種宣告。換句話說,一旦某人被宣告“雙規”了,多數情況下就意味著對他作了違紀處分,甚至還將移送司法機關。“雙規”似乎已成了對某人進行違法、違紀處理的信號。
所以,從這方面考慮,紀檢組織對“雙規”的運用更加嚴格,不輕易對違法、違紀嫌疑人采取“雙規”措施,有些地方甚至規定“雙規”措施要上一級紀委批準。這樣,一些地方的紀委就不輕易對被立案調查的違法、違紀嫌疑人宣布“雙規”,而用“集中談話”代替——這一措施雖然與“雙規”功能相似,不過卻不像“雙規”那樣敏感。我們看到,原江西省檢察院檢察長丁鑫發被中紀委帶走前,中紀委首先對其宣布的是“立案審查”、“集中談話”。后來,隨著案情的進展,才進一步宣布對其“雙規”,移送司法機關。
不過,無論是哪種情形,我們都希望有關部門加快對周久耕的調查處理,盡快讓這一由網絡監督、“人肉搜索”引發的大案有所交待。(來源:央視網-東方早報 作者: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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