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他幫忙,當事人接連打贏兩樁官司。事后共獲“酬金”11萬——
原赤水市法院院長領刑10年
2月15日,記者從習水縣人民檢察院獲悉:原赤水市法院院長陳正明,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受賄一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一審判決。
2007年9月,習水縣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了時任赤水市法院院長的陳正明曾在習水工作期間民事枉法裁判、受賄的線索。遵義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交由習水縣檢察院辦理。
檢察院立案后查明:2002年10月,在習水縣某煤礦訴訟糾紛中,時任習水縣法院副院長的陳正明,在請托人錢某的請求下,兩次打電話給承辦法官。一審判決請托方勝訴后,陳正明收受錢某現金2萬元。對方上訴后,錢某又到陳正明家送現金3萬,請其在二審過程中幫忙。陳正明以遵義的消費高為由稱錢不夠,錢某又送了2萬元。事后,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2003年6月,在該煤礦的另一起訴訟糾紛中,錢某再次找到陳正明幫忙。陳正明再次出面打招呼。一審判決煤礦方勝訴后,陳收受1萬元“酬金”。對方上訴后,錢某又到陳正明家送現金3萬元請其在二審過程中幫忙。后來,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據介紹,習水縣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交遵義市檢察院。后來,該案由省高院指定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去年9月,貴陽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正明在擔任習水縣人民法院副院長期間,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1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故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贓款11萬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陳正明以具有自首情節等理由上訴,省高院經審理認為,陳正明是在檢察機關已經掌握犯罪的事實和證據后如實交代,不屬于自動投案,遂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裁定。
目前,省檢察院已就涉案的兩件民事糾紛向省高院提出抗訴,省高院均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發回習水縣人民法院重審。(來源:金黔在線-貴州都市報 作者: 趙友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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