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明園文物回家為何這樣難
權威人士稱有關公約僅對締約國有效 法律追索文物存瓶頸
2008年10月下旬,圓明園十二生肖銅像中的鼠首和兔首銅像將被國際藝術品拍賣巨頭佳士得公司在法國拍賣的消息第一次出現在公眾面前。
2009年1月,中國“追索圓明園流失文物律師團”成立。
2009年2月9日,律師團向佳士得及相關方面提交了律師函及聲明。
2009年2月11日,有消息稱佳士得公司已與賣主達成協議,由公開拍賣改為私下交易。
2009年2月12日,佳士得公司官方表態:拍賣將如期進行。
此時,距離1860年英法聯軍劫毀圓明園的時間已經過了148年,而十二生肖銅像不過是圓明園流失文物中的滄海一粟。然而,一百多年的時間,圓明園文物回歸之路卻是那樣的舉步維艱,人們在問:法律究竟能為文物回家照亮多遠的路呢?
現狀:文物回歸均與拍賣有關
英法聯軍那一次掠奪的結果導致圓明園大部分文物流失海外。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文物通過各種拍賣會等途徑流散到世界各地,或淪為個人收藏品,或成為博物館藏品展出。
而圓明園文物回歸之路上,拍賣總是如影隨形。在圓明園十二生肖獸首銅像中,已經回歸的牛首、猴首、虎首、馬首均與拍賣有關。
惟一沒有拍賣公司介入而是以公益方式回歸的是豬首銅像。2003年何鴻燊以人民幣600余萬元購回此銅像,捐給國家。
針對鼠首兔首銅像的拍賣之事,中國文物協會副會長、文物保護法律專家李曉東在今天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表示,不同意在一種商業炒作的方式下采取拍賣的形式把它競拍回來。“我們也不急于一定要拿兩億的錢去把它買回來,因為有一些東西總得有一個過程。”
今天記者致電國家文物局詢問前幾日發去的關于此次拍賣事件的采訪提綱有無答復時,一位工作人員解釋“領導正在批示”,并向記者透露“文物局很快就會有明確的態度和大動作”。
質疑:流失文物有無法律庇佑
圓明園流失文物的每一次拍賣行為無不例外遭到國人一致地譴責和憤慨。那么對于流失在海外的圓明園文物除了高價回購之外是否就沒有其他有效途徑嗎?
國家文物局博物館司司長宋新潮在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我國政府一貫主張通過法律和外交手段,按照國際社會處理文物返還問題的法律框架和原則,依靠國際合作打擊文物走私,追索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國文物。對于由于戰爭原因被掠奪或低價賣向海外的文物,將根據國際公約,在道義上進行呼吁和追溯,希望其返還。”
2008年1月9日,流失海外14年的北魏石刻菩薩造像正式被日本美穗博物館無償歸還。此前,我國也有數次依國際慣例與國際公約通過外交和外國司法途徑索回被竊賣的文物。但是,與數以萬計的流失文物相比,這些只是“冰山一角”。
“圓明園文物屬于非法流失海外的文物,對非法盜竊、盜掘和掠奪出去的文物,我們一直是有追索的權利的。”李曉東說。他向記者解釋,近代以來,國際社會對文物合法出口公認和通行的做法是對出口文物實行許可證制度。凡經文物原主國同意并發給某件文物出口許可證的文物出境是合法出口;相反,未經文物原主國同意并未發給某文物出口許可證,該文物出境就是非法出口。非法出口的文物,都可稱為流失海外文物。“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無疑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對于文物原屬國來說,索回文物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際公約。”他向記者詳細地介紹了這些國際公約。
1954年,海牙會議首次制定了專門在武裝沖突時對文化財產予以保護的全球性公約《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及其議定書。“雖然其間的規定比較籠統,但卻開創了文化財產國際保護機制中流失文物歸還的先河,并因此被廣泛認可而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后來被稱為‘海牙公約’。”李曉東說。
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又稱70公約),迄今已有91個國家批準加入該公約,這是目前最重要的控制文物非法流轉的國際公約。
1995年6月在羅馬外交大會上通過了《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公約適用范圍包括:國際范圍內返還被盜文物的請求和歸還違反文物出口法律走私出國的文物的請求。公約確立了被盜文物返還的三個原則: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視為被盜;被盜文物的持有者應該歸還被盜文物;被盜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歸還文物時,有權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與前兩個公約相比,該公約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對該公約明示無溯及力的狀況,我國于1996年簽署該公約時聲明保留對歷史上被非法掠奪文物的追索權。”
深思:國際法框架下追索困頓
我國至今已參加了4個保護文物國際公約,按說追索文物也算“有法可依”,但是實際上情形并不樂觀。李曉東介紹,首先文物原屬國要證明流失文物為非法出口,為此要收集足夠的證據。但是,近代流失海外的文物情況復雜,由于時代久遠,文物是什么時候流出去的,出境時的情況是怎樣,確切的證據資料很難搜集,這是法律技術上的困難。
其次,依托國際公約追索文物還存在一個遺憾。幾個公約對文物追索的規定都無溯及力,雖然中國在簽署95公約時聲明保留追索權,可是遺憾的是,擁有眾多中國文物的英美等國家卻不在此約之中。而公約僅對締約國有約束力。“一些人和媒體在談到近代歷史上流失海外文物的索回問題時,總聲稱要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這完全是一種誤解,應該澄清。所以,中國面臨屬于自己的東西時,只能是保留追索權,寄希望于擁有者能夠主動返還。”李曉東無奈地說。
一些文物法律專家告訴記者,涉及文化財產保護的國際公約雖有十余個,卻很不完善,整個規則體系只是由國際道義來維系,有效的約束機制匱乏,呈現“扶強抑弱”性。因此,在國際法律框架下追索文物仍是困難重重。
有專家建言,只有堅持追索歷史上流失文物的嚴正立場,聯合主要文物出口國共同行動,外交與法律手段并用,政府部門與民間組織相互配合,文物回歸才能指日可待,使夢想變為現實。(本報記者 席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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