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又惹爭議。在廣東省“兩會”上,有人大代表建議,廣東應先行實施強制免費婚檢。
那么,廣東省人大是否有權制訂地方性法規來規定“強制婚檢”呢?有關婚檢,據國務院2003年8月8日頒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需要提交的有關證件中并沒有包括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但是,1994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母嬰保健法》第十二條中卻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后法優于前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婚姻登記條例》制定比《母嬰保健法》時間靠后;但是《母嬰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記條例》是行政法規,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面對這種沖突,應當堅持“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因為畢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淵源,無論下位法何時制定,都不能與上位法相沖突。所以,從法理上講,廣東省人大有權依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來制定有關“強制婚檢”的規定。
目前,要求恢復“強制婚檢”的理由,主要在于取消“強制婚檢”導致新生兒先天性缺陷增多。實際上,婚檢與新生兒先天性缺陷增多有無關系,關系有多大,是需要科學論證的事實。而當初在《婚姻登記條例》中取消“強制婚檢”一個重要理由,便是認為婚檢對于預防新生兒先天性缺陷關系不大,而應當加強孕檢。如果真要恢復“強制婚檢”,那么就應當對婚檢到底能起到多大的預防作用,孕檢能否代替婚檢,等等,加強調查研究,要得出一個更為可信的結論。不過,在我看來,“強制婚檢”不僅在預防新生兒先天性缺陷的問題,事實上,它還可以保障男女雙方對于對方身體健康狀況的知情權,有利于防范那些不適合結婚現象的發生,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
最后一個方面,有關“強制婚檢”在價值層面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強制婚檢”是否會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那么,兩個要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他們都不愿意婚檢,國家有無必要強制他們婚檢呢?從表面來看,不愿意婚檢的行為對他人與社會都無害,不應當干涉,但是,如果婚檢真的有益于預防新生兒先天性缺陷的話(需要得到科學的論證),那么不婚檢就可能對于他人和社會有妨礙:這種妨礙首先是對新生兒,對于他們的出生,不愿意婚檢的男女雙方是存在責任的;其次,對于國家和社會有害,因為國家和社會對于先天性缺陷新生兒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因此,強制婚檢雖然對公民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因為這種行為可能對他人、社會有妨礙,這種限制是合理的。
如果婚檢真正有益于預防新生兒先天性缺陷的話,我贊同實施“強制婚檢”。但是,鑒于以往的收費“強制婚檢”主要為牟利而檢查流于形式,也鑒于婚檢預防新生兒先天性缺陷主要是為國家和社會減輕負擔,我贊同婚檢應當免費。不僅如此,國家還應當發放“婚檢券”,確定多家婚檢機構,未婚青年可以挑選,哪家服務好就到哪家去。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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