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2月19日下午在全國行政復議工作經驗交流會議上介紹說,2008年,國務院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866件,比2006年增長近90%。全國每年通過行政復議化解的行政爭議約8萬件左右;近年來全國各級行政復議機關通過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義務等方式直接糾錯的比例為14.67%;通過撤回申請、和解、調解等方式結案間接糾錯的比例為18.92%;兩者相加,糾錯率達33.59%。
據介紹,經對近幾年全國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數據分析表明,在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工傷認定、社會保障、信息公開、環境保護、治安處罰等社會熱點領域,通過行政復議化解的行政糾紛數量不斷增長,人民群眾對行政復議制度的了解和信賴程度不斷提高,開始注重運用行政復議依法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我國,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民告官”的兩個法定途徑,按照現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于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等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確權、侵犯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業承包經營權、違法要求履行義務、不依法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等行為,只要相對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都有權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的優勢,不僅在于當事人不用花錢、可以口頭申請等,更重要的是,申請人如果認為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的某些依據不合法,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請求,如要求對國務院部門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及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規定進行審查。
不僅如此,合法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訴訟除行政處罰顯失公平外,一般只能進行合法性審查,不能進行合理性審查,而行政復議對合理性合法性都有權進行審查,這是其制度優勢。
但是,我國每年行政復議案件數還略少于行政訴訟,而有的國家兩者之比近10∶1,甚至達到24∶1。同時,我國現有70%的行政糾紛,未經行政復議直接進入行政訴訟。
“有人沒案辦”,“有案沒人辦”,這是當前行政復議力量配置不合理的寫照,我國現有行政復議權的機關有1.8萬多個,但地方各級政府的專職行政復議人員僅有1532人;縣(市、區)政府專職行政復議人員平均僅有0.2人,卻需要辦理案件總量的50%。行政復議權與行政復議力量過于分散的問題,已成為制約行政復議發揮作用的瓶頸。
對于我國行政復議中存在的受案范圍不夠廣泛、行政復議權和行政復議力量過于分散等問題,曹康泰表示,要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作用,當前要研究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權,《行政復議法》將適時修改。(記者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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