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墨西哥合眾國引渡條約》的議案。
國務院在關于提請審議批準這個條約的議案中表示:“《中墨引渡條約》是中墨雙方經過友好談判達成的。《中墨引渡條約》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司法實踐,符合我國的利益和實際需要。這一條約的批準和生效,有利于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于促進兩國友好合作關系的進一步發展。”
中墨兩國自1972年建交以來,雙邊關系發展順利。近年來,雙方高層互訪頻繁,政治互信日益加深,兩國在經貿、科技、教育等領域的合作不斷加強。2003年12月,溫家寶總理訪問墨西哥,兩國宣布建立戰略伙伴關系。2005年9月,胡錦濤主席對墨西哥進行國事訪問。2008年7月,墨西哥總統卡爾德龍訪華,兩國元首宣布建立戰略對話機制。我國已成為墨西哥第二大貿易伙伴和第二大進口來源國,墨西哥是我國在拉美第二大貿易伙伴和最大出口市場。
隨著政治、經貿關系的發展,兩國在司法領域也逐步開展合作。2005年1月24日,兩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墨西哥合眾國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該條約已于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批準。為了進一步加強司法領域的合作,共同打擊跨國犯罪,中墨雙方一致認為有必要締結引渡條約。經國務院批準,2006年11月13日至14日,由外交部、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司法部組成的中方代表團與墨方代表團在北京就締結引渡條約舉行了談判,并就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08年7月11日,我國外交部部長楊潔篪和墨西哥外交部部長帕特里西亞•埃斯皮諾薩•埃特利亞諾分別代表本國在北京簽署了《中墨引渡條約》。
《中墨引渡條約》共22條,主要內容包括:引渡義務;可引渡的犯罪;應當拒絕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絕引渡的理由;國民的引渡;聯系途徑;爭議的解決;條約生效、修訂和終止的程序等。(記者王茜、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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