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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五日電 (記者 周兆軍 孫宇挺)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二十五日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草案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草案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草案還規定: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表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對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作了規定。一些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單位從事上述行為的情況也比較嚴重,應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草案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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