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擴大了受賄罪的適用范圍,將非國家工作人員也納入犯罪主體。根據這一規定,在職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里人”和“身邊人”,如果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2月26日《法制日報》)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把在職或離職國家工作人員的“家里人”和“身邊人”也納入受賄罪的適用范圍,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領導干部“身邊人”參與腐敗作案已成為當前腐敗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上,并沒有把領導干部“身邊人”納入到受賄罪的適用范圍,即使這些人參與了腐敗,也往往難以依據法律進行嚴厲的司法追究。
正因如此,一些人才利用法律的欠缺,肆無忌憚地參與腐敗,甚至有的領導為了逃脫法律追究,自己不便參與腐敗的,就讓身邊的人參與,以期把腐敗成本減到最小。現在受賄罪適用范圍擴大到領導干部“身邊人”,不能不說是針對新形勢,法律與時俱進的結果,意義重大。
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反腐敗最根本的任務不是懲治腐敗,而是預防、減少腐敗,而法律也不是萬能的,指望通過法律的修改,把受賄罪適用范圍擴大到領導干部“身邊人”,就能預防住領導干部“身邊人”參與腐敗,恐怕也是不現實的。
因此,針對法律的修改,有關部門在反腐敗的措施和預防上,也要做出相應的改進。如在反腐敗的宣傳和教育上,我們過去往往注重對領導干部的反腐敗宣傳和教育,而對領導干部“身邊人” 反腐敗的宣傳和教育力度不夠,今后應把領導干部“身邊人”納入到反腐敗宣傳和教育的工作重點之一,選編一些領導干部“身邊人”腐敗受到查處的案例,讓他們受到教育。同時還可以讓領導干部“身邊人”和其領導一同參與反腐敗教育活動,等等。
領導干部“身邊人”腐敗往往造成的損失也很大,他們之所以能腐敗,是依靠領導的影響。因此很多領導干部“身邊人”腐敗往往和領導干部有關,可是由于我們追究力度不夠,領導干部“身邊人”腐敗,領導常常平安無事。為了減少領導干部“身邊人”腐敗,僅僅法律的修改還不夠,還需要我們在追責上跟上,如果是由于領導管理不嚴造成其身邊人腐敗的,要嚴厲追究其領導的管理責任,從而讓每一個領導在自己不腐敗的時候,也能管住身邊的人不腐敗。
只有法律和其他措施共同發力,減少、預防領導干部“身邊人”腐敗才可能變成現實。(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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