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以161票贊成、4票棄權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孟建柱列席會議。中新社發 任晨鳴 攝
中新網2月28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在隨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指出,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原來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響力索取和收受賄賂的行為,這次的補充是完善中國懲治腐敗的法律規定的重要舉措。
有記者提問稱,剛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擴大了索賄受賄罪的主體范圍,領導的身邊人,包括關系密切人搞腐敗,甚至包括離職的高官利用領導的影響力搞腐敗,也會受到刑法的追究。這樣的規定是基于什么樣的現實考慮?對這樣的犯罪主體又是如何具體認定?
郎勝回答說,國家一貫重視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同時,中國也參加了反腐敗公約。針對當前出現的新情況,比如說有些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或者是與他關系非常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地位和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這種行為實際上也是一種腐敗現象,也必須予以制止和懲處。這次針對這種情況,刑法專門做了規定。
關于這些人的范圍怎么界定,郎勝表示,因為在現實中,這類案件的情況非常復雜。有的是近親屬,近親屬的含義是清楚的。其他關系密切的人,有的是他身邊的工作人員,或者是與他有特殊的關系。有的司法解釋提出了特定關系人的概念,如不正當的或者是情人關系,或者一些共同的利益關系等。但是關系非常密切的人,有些源自于曾經是同學、曾經是老鄉、曾經過從甚密等等。這些人在社會上利用與國家公務人員的某些特定關系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索取賄賂,這也是一種腐敗現象,也是對公共權利的侵蝕,所以這次在刑法中作了補充。
郎勝稱,至于如何界定,還是要根據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具體界定,或者是過了一段時間以后,對認識比較一致的行為司法解釋予以規定。(據中國網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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