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三月二日電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二日發表的《西藏民主改革五十年》白皮書中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對西藏社會制度的改革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態度和極為寬容的政策。
白皮書說,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簽訂了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十七條協議》。改革西藏社會制度是貫徹執行《十七條協議》的應有之義。《十七條協議》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采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西藏和平解放后,西藏廣大人民要求改革的呼聲日益高漲,西藏許多上中層的開明人士也認識到,如不改革舊制度,西藏民族斷無繁榮昌盛的可能。
白皮書指出,考慮到西藏歷史和現實的特殊情況,中央人民政府對西藏社會制度的改革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態度和極為寬容的政策,耐心勸說和等待西藏地方上層統治集團主動進行改革,并給他們以充分的時間。
一九五六年,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西藏實際,又作出“六年不改”的決定,等待西藏上層的覺悟。一九五七年一月,國務院總理周恩來訪問印度期間向達賴、班禪及隨行的西藏地方政府主要官員轉交了毛澤東主席的信,傳達了中央的決定,強調六年不改,六年之后是否改革,仍然由西藏根據那時的情況和條件決定。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毛澤東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進一步明確指出:“按照中央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十七條協議,社會制度的改革必須實行,但是何時實行,要待西藏大多數人民群眾和領袖人物認為可行的時候,才能作出決定,不能性急。現在已決定在第二個五年計劃(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二年)期間不進行改革。在第三個五年計劃(一九六三年到一九六七年)期間是否進行改革,要到那時看情況才能決定。”可以說,中央人民政府對西藏上層統治集團仁至義盡,作出了最大讓步。
白皮書說:“但是,西藏上層統治集團中的一些人為維護農奴主階級的既得利益和特權,根本反對改革,企圖永遠保持封建農奴制。他們蓄意違背和破壞《十七條協議》,變本加厲地策劃了一系列分裂祖國的活動,直至發動武裝叛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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