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民間組織的管理法規納入立法規劃,組織專家對民間組織的概念、管理體制、社會監督、主體自律和扶持保護措施等進行深入研究,同時委托有關部門對民間組織的資金來源、財務、人事管理和員工社會保障等政策進行全面的立項調研。
我國正處于轉型期,政府正從一個“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并將最終轉向成熟的“公民社會”。要摒棄以往那種政府“大而全”的角色,有些社會公共事務,還是應當交給企業、交給民間社會組織的力量去辦。我國民間組織,特別是行業協會的作用將越來越大。
在去年汶川大地震后,民間組織在救助災民、災區重建等方面,都做出過突出的貢獻。事實上,民間組織已成為我國最具發展潛力的社會組織之一,在環保、文化交流、扶貧、殘障兒童教養和社區管理等領域都發揮著積極作用。
據統計,截至2008年底,全國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已近40萬個,還有大量的民間組織事實上存在并開展活動,卻因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源和活動場地、或因找不到“掛靠單位”而無法取得合法的身份和地位。
我國目前的民間組織自身的發展,以及政府和社會對其管理,與發達國家相比都還有很大的差距。突出的矛盾表現為:
一,依法登記注冊的民間組織由于掛靠關系,存在身份錯位的問題,比如作為二級機構沒有發票,其公信力受到質疑,難以調動社會資源,難以獨立負責地開展業務活動;而欠缺足夠資金和活動場所的民間組織不能進行登記注冊,從而處于“非法存在”狀態,不利于社會的管理和監督。
二,民間組織自身的管理存在困難,往往是在員工聘用、勞動權益保障方面無章可循,在財產所有權、財務監管和機構治理方面無法可依,制度風險很大,可持續發展前景堪憂。
三,政府不能依照民間組織的管理法律、法規、制度對這類機構進行治理和監管,存在巨大的監管“真空”,也使民間組織良莠不齊。
四,由于制度欠缺和法律法規滯后等多種原因,使得一些“半官方”性質的民間組織占有和支配較多的公共資源,而更多的“草根”組織卻難以調動足夠資源為公共事業開展業務。這就無法為民間組織創造一種合理有序競爭的社會環境。
而目前我國現有的對民間組織的管理法規,主要是“兩條例、一辦法”,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辦法》。按照現行的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必須掛靠業務主管單位,同時對團體的活動場所、資金來源等硬件要求也比較高,這已不適應民間社會的對于民間非盈利組織成立和發展的需要。
民間組織作為非政府組織,并不是“反政府組織”。作為能夠補充政府職能不足的民間組織,已是現代社會需要的社會組織形式,政府不能任其隨波逐流,更不應守著舊有的認識和態度限制其正常發展。因此,對民間組織,應積極調研,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制定相關的法律,來規范民間組織的行為,引導他們朝著健康、有序、有益于社會公眾利益的方向發展。
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民間組織的管理法規納入立法規劃,組織專家對民間組織的概念、管理體制、社會監督、主體自律和扶持保護措施等進行深入研究,同時委托有關部門對民間組織的資金來源、財務、稅收、會計、票據、工資、人事管理和員工社會保障等政策進行全面的立項調研。可以借鑒國際社會對于民間組織(NGO)進行管理的有益經驗,在現有“兩條例、一辦法”的基礎上,盡快建立我國規范和治理民間組織的法律法規體系,將民間組織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納入法制軌道。
□韓方明(全國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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