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衣紀檢”實則是傳統的“特權反腐模式”的一個變種。反腐敗不能只在權力體制里流動,還得賦權于民,嚴格區分權力與權利,讓“以權利制約權力”成為常態。
一個被稱作“隱性紀檢”的制度,在江蘇泗洪縣已推行了半年有余。去年7月,泗洪縣紀委公開招募了68名“特別監督員”,讓他們對黨員干部8小時工作之外進行隱性監督,隨時向紀委舉報,不少當地官員都感到“如履薄冰”。(3月5日《新京報》)
能讓官員感到“如履薄冰”的,若是懾于法治的威嚴,當是國家和社會之福。可惜泗洪的“隱性監督”處處透露反法治化的傾向。法治的要義在于“依法治權”,“依法治國”。“隱性監督”的實質則是法外立法,權利特權化,權力集中化。
“隱性監督”的首個法外之法叫做《泗洪縣紀委、監察局聘任黨風廉政特別監督員的暫行辦法》。報道中,正是根據這個“暫行辦法”,泗洪縣紀委、監察局從300多名“應聘者”中“海選”出了68名“特別監督員”。這些“特別監督員”被要求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開展監督,對部分官員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如行賄受賄、公款旅游、公車私用、賭博、大操大辦等,直接向縣紀委專項管理人員進行舉報,并有權追蹤所反映案件的查處結果。而正如我們所知,任何一個公民均享有由憲法第41條所明確的控告權、檢舉權、批評權、建議權等監督權利。如果按照這一依據,每個人都有這樣的監督權,這個“暫行辦法”還有何意義?
“隱性監督”的法外之法還在這個“暫行辦法”之外。比如監督的指向就像是隨時都會改變。原來“特別監督員”的監督范圍還包括官員的行賄受賄、公款旅游等,到了年后,新監督任務就變成了“公車私用、大操大辦、工作日飲酒”。想讓哪些人監督就讓哪些人監督,想監督什么就監督什么,這樣的不確定還談何法治?
站在權利的視角看“便衣紀檢”,實則是權力濫用之下的“權利特權化”。如前所述,公民監督權本為所有公民平等享有,經某位紀檢工作人員的指定,卻被具體到了68位“特別監督員”身上。依“暫行辦法”,這些“便衣紀檢”行使的權利也不過是“依法監督”,可“直接舉報”。不同的只是“便衣紀檢”身份保密,與真正的紀檢人員“單線聯系”,而之所以如此,其目的正是要“有效保護監督者”。在一個小城市,熟人社會的現實也確實使得這樣的“有效保護”極為必要。但問題正在于,難道非“便衣紀檢”在向紀檢部門舉報時,紀檢機關就無法受理,無法保密其身份了嗎?若“便衣紀檢”只是某些公民的特權,憲法上的公民監督權實則在泗洪縣已經被異化為少數人的特權。
“隱性監督”還將帶來權力集中化的惡果。根據報道,這68名“便衣紀檢”都是一位叫高學升的紀檢人員通過一對一的面試決定聘用的。“便衣紀檢”在監督過程中,也是一對一的與高進行“單線聯系”。從“聘人”到“培訓”到“聯系”到“受理舉報”到“反饋案件處理結果”,均交由高一人來“全權操作”,如此不受監督的權力,怎不令人心懷忐忑?以高一人之力,又能否保證這68位“便衣紀檢”不會成為官場相互傾軋的工具,高和他的“便衣紀檢”又由誰來“隱性監督”?
腐敗的特征是權力的腐敗。要控制權力的腐敗只有引入權利對權力的監督。權利一旦被特權化,也就有了腐敗的危險。“便衣紀檢”實則也是傳統的“特權反腐模式”的一個變種。反腐敗不能只在權力體制里流動,還得賦權于民,嚴格區分權力與權利,讓“以權利制約權力”成為常態。這樣,反腐不會有異化的危險。□王剛橋(湖南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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