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對啟動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的答復是,正在積極研究,但條件不太成熟,還在等待時機出臺該項制度(3月8日《京華時報》)。
所謂條件不成熟即指金融實名制等配套措施還不具備,無法保證申報的真實性,怕倉促出臺的效果不好。但條件不成熟似乎不應是延遲推行該制度的理由。其一,有了金融實名制等配套措施,就可以完全防止虛假的財產申報嗎?恐也未必。其二,對付虛假的申報,最有效的措施并不是事前的預防,而是事后的懲罰。
一名“身正不怕影子斜”的清白官員,是用不著做虛假財產申報的;但凡虛假申報者,肯定是無法說明財產的合法來源。所以,即便有了金融實名制等配套措施,那些財產有問題的人也會想方設法造假。
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對腐敗的預防作用,是經一些國家證實比較有效的經驗。如果這樣有效的制度總是雷聲大、雨點小,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到人們的反腐信心,同時也會讓更多的問題官員產生僥幸心理。
有些制度,如牽涉廣泛的公共利益,確實需要謀定而后動;但有些針對特殊群體的約束性制度,卻往往需要摸著石頭過河,先推行起來再說。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能夠早推行一天,就會有早一天的效果;如果說推行早了會產生一些問題,也并不可怕,該制度就應該在實施的過程中,逐漸建立自己的威力和公信。
在網絡等媒體十分發達的今天,似不必過于擔心某些官員的虛假財產申報。真正有可能破壞這一制度威力的,是對某些暴露出的虛假申報者處置不力。 (郭之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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