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正在研究和論證這件事情。”3月7日,全國人大代表、中紀委副書記何勇表示,中紀委正在想辦法制定官員財產公示的有關條例或者規定;新疆阿勒泰的試點經驗,將是重要的參考。(《京華時報》3月8日)
制定官員財產申報法一直也是社會各界的強烈企盼,但偏偏就是“千呼萬喚”難出臺。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去年在中國北疆小城阿勒泰和浙江慈溪進行了實際的探索和試點,并引起中央高層關注。2月28日,溫家寶總理做客中國政府網,給予官員財產公示積極的評價。此次中紀委負責人的表態,再次透露出令人振奮的信息。
但相關資料表明,早在1987年11月17日,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的王漢斌同志,在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對即將通過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作出說明時,就曾指出:“應當說明,一些國家規定公務員應當申報財產收入,我國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建立申報財產制度問題,需在其他有關法律中研究解決!绷钊诉z憾的是,這種認識和已經被提及到的“立法關注”,此后卻幾乎沒了下文。
這就是說,從“財產申報”制度這一國際通例被我國立法者所認識,到如今已近22個春秋了。而如今,有關部門仍在“研究、論證”之中,就難免讓人生出光陰荏苒、歲月蹉跎之嘆!
官員的財產申報立法莫非是存在著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礙?顯然不是。比如,有人認為,在法律上劃清公職人員財產公開與個人必要隱私的界限,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因而將其視為財產申報立法的“攔路虎”之一。實際上,官員擁有財產總量等基本情況,雖然包含了所謂的個人隱私,但由于他們的隱私往往存在于其公權力的行使過程中,所以其個人信息就自然具有公共意義。在公共利益高于個人隱私前提下,為保障公權力的合法使用,官員必須接受公眾的監督和制約,公眾就有必要了解官員包括財產數量在內的個人信息。官員隱私權顯然不能作為財產申報法“難產”的借口。
希望有關方面對于官員財產申報立法和出臺來個“倒排時間表”,真正落到實處,并向社會作出鄭重承諾。如果還得等20多年,那我們就再也“等不起”了。(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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