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副主席沈建國在此間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建議,慎用刑事強制措施,維護民營企業就業穩定。
沈建國委員提出,對于違法犯罪的民營企業高管人員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需注意區分涉案的企業高管人員與企業本身,在追究個人犯罪的過程中維護企業經營、社會就業的穩定。
“民營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是解決社會就業的主要渠道。” 沈建國委員說,從我國法律規定看,民營企業與民營企業管理人員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單位犯罪與企業管理人員犯罪同樣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企業高管人員涉嫌犯罪并不意味著其民事權利的喪失,不應影響其行使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利。公安機關在依法追究民營企業高管人員刑事責任的過程中,應注意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注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注意維護社會就業的穩定,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統一。
沈建國委員提出,要實現這一目的,公安機關應重點做好三方面工作:第一,在偵查過程中,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講究執法方式方法,對負責企業正常經營的高管人員慎用拘留、逮捕等人身強制措施,對企業的正常經營賬戶、資金,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強制措施,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第二,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批和執行程序,拘留、逮捕人的時候,一定要出示拘留證和逮捕證;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在24小時以內,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于被拘留、被逮捕的人,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第三,改革和完善羈押制度,充分保障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相關材料的權利,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使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營企業高管人員依法順利行使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利,維護企業經營活動的穩定有序。
沈建國委員建議,公安部出臺政策性指導文件,明確在辦理涉及企業的案件時,對企業及其高管人員慎用刑事強制措施。(新華網北京3月10日電 記者顧瑞珍、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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