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腐敗官員以權謀私的主要手段已經不是擴大自身的現有收入,而是擴展當前與未來的利益權利。為此,1995年制定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需要作重大調整。因為,公示的內容既包括了官員申報的財產狀況,也包括本人及家庭基本情況,還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私家車擁有情況以及出國(境)求學(定居)、經商辦企業情況等。以上情況已經大大超出“財產”的概念,為了突出財產這一關鍵環節,可以將官員申報的內容簡稱為“家庭財產等信息”。本文僅討論官員申報財產的范圍。
其一,申報的信息范圍應當從“收入”擴大為“財產”。導致官員腐敗的往往不是收入,而是非法獲取和即將非法獲取的財產。收入是指獲取的貨幣,財產是指擁有貨幣、儲蓄、有價證券、物權、股權等經濟利益。收入的定義明顯小于財產。
以原上海市委副秘書長、市委辦公廳主任孫路一為例,其所犯受賄罪的主要事實是,行賄人郁國祥直接或通過他人送給其名貴字畫四幅,價值人民幣373.7萬元。如果按照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孫路一家中的四幅字畫并不在申報范圍之內。有鑒于此,申報的信息范圍應當是財產而非收入。
其二,申報的信息范圍應當從“本人財產”擴大為“家庭財產等信息”。按照規定,需要申報財產的官員絕大部分均有自己的家庭,如果申報范圍只是本人財產,其家庭擁有的現金、存款、房產、股票、債券、文物、古玩、字畫等財產就可能輕易地成為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不爭的事實是,近年來隨著打擊腐敗的力度不斷加大,一部分腐敗官員改直接受賄為通過“特定關系人”間接受賄,企圖逃避懲罰。2007年“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明確,將有關財物給予官員近親屬、妻子、情婦(夫)等“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家庭成員的范圍包括本人、配偶和需要撫養的子女。從腐敗案件的實際情況看,貪官為情人購置房產、汽車、支付生活費用是普遍現象,貪官的情人以及貪官與情人生育的子女已經是貪官的其他共同利益關系人。據此,官員申報的家庭財產等信息應當包括與其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人的財產。根據中紀委十七屆三次全會會議公報提出“落實領導干部配偶和子女從業、投資入股、到國(境)外定居等規定和有關事項報告登記制度”的要求,領導干部配偶和子女從業、投資入股、到國(境)外定居等有關事項也屬于申報之列。
其三,申報信息的時間應當從“任職期內”擴大為“辦理退(離)休手續后的一年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應認定為受賄。2001年發布的《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等信息的規定(試行)》規定,領導干部退(離)休后的一個月內,應當進行家庭財產等信息的報告,以后不再報告。從實踐的角度看,相當多數領導干部退(離)休后轉任學會、協會的領導,其手中的實權依然很大。只要求領導干部在退(離)休后的一個月內申報家庭財產等信息,并不符合我國的國情。即便從愛護官員的角度出發,也應當要求領導干部在辦理退(離)休手續后的一年內繼續申報家庭財產等信息。(湯嘯天)
銆?a href="/common/footer/intro.shtml" target="_blank">鍏充簬鎴戜滑銆?銆? About us 銆? 銆?a href="/common/footer/contact.shtml" target="_blank">鑱旂郴鎴戜滑銆?銆?a target="_blank">騫垮憡鏈嶅姟銆?銆?a href="/common/footer/news-service.shtml" target="_blank">渚涚ǹ鏈嶅姟銆?/span>-銆?a href="/common/footer/law.shtml" target="_blank">娉曞緥澹版槑銆?銆?a target="_blank">鎷涜仒淇℃伅銆?銆?a href="/common/footer/sitemap.shtml" target="_blank">緗戠珯鍦板浘銆?銆?a target="_blank">鐣欒█鍙嶉銆?/td> |
鏈綉绔欐墍鍒婅澆淇℃伅錛屼笉浠h〃涓柊紺懼拰涓柊緗戣鐐廣?鍒婄敤鏈綉绔欑ǹ浠訛紝鍔$粡涔﹂潰鎺堟潈銆?/fo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