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躲貓貓’事件暴露了監管體制的薄弱環節,即檢察機關很難對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目前檢察機關的工作大多停留在表面,只是看看報告而已,沒有真正落到實處。”周光權代表此言一出,便被網絡納入兩會代表委員經典語錄。
這位具有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掛職副檢察長、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三種身份的周光權代表提交議案,認為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有必要對現行刑事訴訟法進行修訂。
職務犯罪技偵措施缺失
周光權說,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技術偵查措施,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權使用技術偵查措施,但檢察機關能否使用卻沒有法律規定。
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根據案件偵查需要,采取與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協商請求其協助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方式。“但是,該方式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并且執行和操作也比較復雜,甚至會貽誤偵查工作戰機。”周光權說。
怎么改?建議賦予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的技術偵查權。為防止檢察機關權力濫用,法律應當明確檢察機關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范圍和審批權限等。
偵查監督權力度有限
“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違法的監督只能通過書面形式進行,而偵查是否違法很少通過案卷反映,導致檢察機關監督途徑有限。”周光權坦言。
此外,法律也未賦予檢察機關發現偵查違法后的調查權,導致監督缺乏有效保障。實踐中,偵查機關對糾正違法通知消極抵制不予糾正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監督效果。
立案監督方面,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有什么措施保障立案監督權的落實。周光權說,實踐中,偵查機關接到立案通知拖延立案、消極偵查或者置之不理的情況時有發生。
怎么改?建議對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和第八十七條進行修改,賦予檢察機關對違法偵查活動的介入調查權和剛性的監督措施。
對刑事審判量刑缺事前監督
周光權表示,實踐中檢察機關對于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量刑活動的監督,刑事訴訟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只規定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量刑的自由裁量權比較大,容易出現量刑畸輕畸重、量刑不平衡的問題。周光權認為,這就有必要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量刑活動實施事前監督。
怎么改?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公訴人提起公訴時,應當對被告人的量刑問題提出明確的請求意見并且說明理由。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的,公訴人應當在起訴書中提出量刑意見。”
死刑案件監督尚存盲點
在周光權看來,對“被告人不上訴、檢察機關不抗訴”的死刑案件,省級檢察機關如何介入復核程序,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法律規定不明確。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被告人不上訴、檢察機關不抗訴”的死刑案件,隨即進入法院“封閉”的復核程序,導致檢察機關無法進行監督。
近年來,一些省市檢察院與法院達成了人民檢察院介入死刑案件復核程序的一致意見,就檢察機關介入死刑案件復核程序的案件范圍、啟動途徑及介入的方式等進行了探索,但周光權認為,這需要法律的明確。
怎么改?應明確省級檢察機關介入未上訴也未抗訴的死刑案件復核程序,規定啟動方式及介入的途徑等,確保對死刑案件的全面監督。(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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