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甕安事件’影響惡劣,但在后期處置上是得到中央肯定的。在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的同時,我們寬嚴相濟,尤其對未成年人采取了教育、幫扶代替處理。”這個被貴州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廳長崔亞東代表稱作“寬到邊”的政策就是:對這些未成年人不送去勞教、不在檔案中作記錄,讓他們回到學校去。通過縣里領導、學校、家庭與這些未成年人結對子,建立社會、學校、家庭共同負責的“3+1”幫教機制,對每個孩子實施幫教。
崔亞東說,個別參與“甕安事件”的未成年人或多或少受到甕安當時環境影響,社會、學校、家庭都負有責任。這些未成年人還很小,送到勞教所可能會產生“交叉感染”,記賬式的“人生污點”記錄也會影響他們將來上學、就業、當兵等成長之路,甚至會讓他們在錯誤的道路上越滑越遠。“處理一個孩子還可能讓一個甚至多個家庭產生報復社會的心理。‘甕安事件’中一些無利益關系的人參與其中已可例證。”
“從他們當時的行為看,嚴肅處理是不為過的。一些同志也認為這樣處理太寬,起不到威懾打擊的效果。孩子的家長看過現場錄像后,對事件、對自己的孩子都有了新的認識。但我還是堅持應當對未成年人采取積極的從寬政策。”崔亞東說,事實證明這個政策是對的,這些孩子經過幫教,都有了很大改變,有的孩子發奮學習,升學沒有問題。對于這樣的處理,孩子家長不僅充滿了感激,更意識到了自己的責任。一些家長說,孩子自己領回來了,不一定能成才,但一定要讓他成人。
從安徽省公安廳廳長升任貴州省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廳長的崔亞東,在安徽時曾處置過安徽池州“6·26”事件,和處置“甕安事件”一樣,事件的后期處置工作都得到了中央領導同志的肯定。
“但我高興不起來,處置得再好,群體事件畢竟還是發生了。對于處理群體事件來說,不發生才是最高境界。我們寧愿做到天天春風化雨般地化解矛盾,把矛盾處理在萌芽狀態,把群體性事件預防在萌芽狀態。”崔亞東說。“去年幾乎在同一時間,甕安、德江均發生了因中學生非正常死亡(自殺)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由于處置的方式不同,結果也大相徑庭。‘甕安事件’因處置不當,日常基層工作空置,工作作風不扎實,對群眾缺乏感情,引發嚴重打砸搶燒事件;相反‘德江事件’因基礎工作扎實處置得當,得以化解。”
“政法綜治基礎不牢,事發前不能有效化解;事發后又不能有效控制,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以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崔亞東說。“‘甕安事件’暴露出執法思想不端正,缺乏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處置群體性事件能力差;社會矛盾長期積累,群眾怨氣大;社會治安狀況不好,群眾意見大;干群關系、警民關系緊張,安全感低,公信力低、滿意率低等,這是導致事件爆發的深層次原因。而在‘德江事件’發生時,公安局機關反應迅速,措施得當,始終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去執法,主動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特別是現場處置能正確把握處置原則,快速疏散群眾,有效控制局勢,避免了矛盾激化,將一場有可能惡化的群體性事件化解在初始階段。”崔亞東分析說。
“德江、甕安事件的不同結果告訴我們,一旦公安機關執法不規范、不公正、不文明,執法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甚至成為各種社會矛盾激化的引爆點。執法為民就必須帶著深厚感情去執法,有了感情才有責任。”崔亞東說。(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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