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0日晚發生在深圳龍崗舞王俱樂部特大火災事故已致43人死亡,火災事故因舞王俱樂部大廳演員表演施放煙火至天花板著火斷電所致,當晚該俱樂部內約有近千人,事故亡者多為濃煙煙熏、踩踏致死。 中新社發 陳文 攝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13日依法對深圳“9·20舞王大火”6名責任人作出一審宣判。
據法庭宣判:龍崗區公安分局同樂派出所原所長楊周武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合計刑期15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
龍崗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一中隊原中隊長陳峰,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龍崗區同樂派出所原民警劉力飚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合計刑期6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龍崗區文體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原大隊長王津,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龍崗區龍崗街道原執法隊員黃忠,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龍崗區龍崗街道龍東社區工作站原副站長劉新華,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兩年。
龍崗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述6名被告人的玩忽職守行為與火災事故均有因果關系,都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另據查,楊周武多次收受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靜的賄賂,共計30萬元;劉力飚多次接受舞王俱樂部相關人員送給的紅包等財物,并與楊周武在明知舞王俱樂部經營期間發生多起治安、刑事案件的情況下,未按相關規定認真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
法院根據上述6名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實、情節、性質、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2008年9月20日,深圳舞王俱樂部在違法經營時,因員工王帥文在舞臺表演節目時使用自制的道具槍發射煙花彈,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的嚴重后果。事故發生后,國務院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參與調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時成立了深圳調查組,同步介入調查事故中的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經認定,事故的性質為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舞王俱樂部未經消防驗收合格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有關部門未依法落實監管責任,致使舞王俱樂部長期違法經營,釀成事故。(記者王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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