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云南省晉寧縣出現“躲貓貓”事件后,“躲貓貓”不僅成為流行語,也逐步具備了影響具體制度變遷的機會。這種機會來源于“躲貓貓”的非偶然性。所謂非偶然性,也就是說,如果不對現行看守所管理制度和刑事偵查程序等等進行改革的話,“躲貓貓”的出現就是一種必然。在這種“必然”下,近日,海南省儋州市和湖南省湘潭縣又接連曝出新的“躲貓貓”事件。
57歲的男子羅靜波,因涉嫌非法買賣、私藏槍支和爆炸物被儋州警方刑拘,羈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3月2日,羅靜波遭同監倉數名嫌疑犯毆打至頸椎斷裂,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緊接著,就在昨天,湖南省湘潭縣對外界通報了一起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死亡事件。這些都是當地公布出來的案例,當地能夠做到這一點,進步明顯。可是,不是所有的地方主管部門都會選擇公開“家丑”。
不管公開與否,即以公布出來的案例來看,解決“躲貓貓”光靠嚴打也是“治標不治本”。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姜建初曾說,“牢頭獄霸”問題的確長期存在,而且解決這個問題也比較難。作為最高檢的領導,姜先生的話相信并非無的放矢,一定是有許多的案例堆積,才能讓姜先生講出此番因應歷史和現實的“實在話”。既然是長期存在,這就證明不是簡單的個案問題,而必定上升為制度層面的問題。那么,從基本的邏輯出發,制度的問題當然須靠制度的變更來解決。
2003年,孫志剛之死撬動了收容審查制度的廢除,因為那不僅僅是一起個案,而是一種現象。“躲貓貓”發生、演變至今,我們不能總是停留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層面:既然有收容審查制度的變更經驗,今天再來談看守所管理制度和刑事偵查程序等的變更,就具備了歷史可參考物。為什么一定要對現行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進行變更呢?回顧一下歷史,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發出過《關于堅決取締“牢頭獄霸”維護看守所秩序的通知》,強調“嚴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堅決取消在人犯中設‘組長’、‘召集人’等變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可是,堅決取締了那么多年,“牢頭獄霸”照樣橫行。為什么呢?
從現實情況的變化來看,一是利用在押人員管理在押人員的做法依然存在,這樣可以為獄警規避諸多風險;二是在國家嚴厲打擊刑訊逼供之后,為了辦案方便,某些辦案人員通過在押人員變相刑訊逼供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說,看守所承擔了一定的本不屬于自己的偵查破案任務。這樣的制度設計顯然是存在較大漏洞的,不改不足以消弭“躲貓貓”,更會讓某些人認為嚴打“躲貓貓”只是應付輿論危機的短期行為,風頭一過,“牢頭獄霸”便再度出山,為這些人的利益服務。因此,應當重新審視“躲貓貓”,爭取對那些已經不適應現實和文明發展需要的制度和管理程序進行及時清理和變更。(周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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