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制統一
堅持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認真履行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抓住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
加強刑事訴訟法律監督,重點解決有罪不究、違法辦案、侵犯人權的問題。推動完善和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機制,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864件,比上年增加4%。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督促立案20198件;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6774件,分別增加15.9%和42.2%。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應當起訴而未移送起訴的,決定追加逮捕20703人、追加起訴16679人,分別增加28.5%和28.8%。對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訴條件的,決定不批準逮捕107815人、不起訴29871人,分別增加7.1%和6.7%。對偵查活動中濫用強制措施等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22050件次,增加43.8%。把有罪判無罪、量刑畸輕畸重,以及因徇私枉法和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公正審判的案件作為刑事審判法律監督的重點,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3248件,對刑事審判活動中的程序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2995件次,分別增加6.4%和14.5%。加強死刑第二審案件審查和出庭工作,探索開展死刑復核法律監督。
積極開展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法律監督,重點解決裁判不公的問題。適應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探索上下級檢察院協調辦案等機制,強化抗訴書說理,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11459件,比上年減少3%;提出再審檢察建議5222件,比上年減少12.9%。對裁判正確的,重視做好申訴人的服判息訴工作。依法加強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的虛假訴訟的法律監督。對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通過檢察建議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提起訴訟。
強化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法律監督,重點解決超期羈押和減刑、假釋不當等問題。為切實防止罪犯逃避刑罰執行,維護被監管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關于監獄檢察、看守所檢察等四個規范性文件,加強和改進相關法律監督工作。著力糾正和防止超期羈押,落實羈押期限屆滿提示、超期羈押責任追究等制度,對超期羈押提出糾正意見181人次,比上年增加112.9%。探索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依法監督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4990人,增加34.6%;對侵犯被監管人合法權益等問題提出糾正意見11660件次,增加85.6%。
嚴肅查處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重點解決司法領域中的腐敗問題。把監督糾正違法與查辦職務犯罪結合起來,注意在訴訟監督中發現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線索,依法查處涉嫌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員2620人。
四、堅持執法為民,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努力踐行執法為民宗旨,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作為檢察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關注民生,服務群眾,不斷從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出發改進檢察工作。
注重保障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堅決落實中央部署,組織全國檢察機關全力投入抗震救災。災區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人員在自身受災十分嚴重的情況下,千方百計救助受災群眾,克服困難盡快恢復正常工作秩序,依法打擊搶劫、盜竊和故意編造、散布謠言等危害抗震救災及受災群眾利益的刑事犯罪,嚴肅查處和積極預防救災款物管理、恢復重建工程建設中的職務犯罪,保障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順利進行。
注重服務和保障民生。積極參加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抓住關系民生的突出問題加大法律監督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制假售假犯罪,起訴制售偽劣食品、藥品等犯罪嫌疑人3320人,比上年增加21.4%。依法介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調查,立案偵查嚴重失職瀆職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918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介入14起重特大事故調查,已立案偵查123人。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障,立案偵查涉嫌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報復陷害、破壞選舉等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555人。
注重完善和落實便民利民措施。開設網上舉報、申訴和信息查詢系統,在一些重點鄉鎮設置聯系點,推行下訪巡訪、預約接待,方便群眾舉報、控告和申訴。一些地方檢察院設立民生服務熱線,聽取群眾意見,提供法律咨詢。擴大司法救助范圍,對被害人因無法獲得犯罪人經濟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積極協調有關方面給予救助,體現司法人文關懷。
五、加強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保障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
增強正人先正己、監督者必須接受監督的觀念,不斷完善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保障檢察機關執法辦案活動嚴格依法進行。
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時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對全國檢察機關認真學習貫徹會議精神、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作出全面部署。逐條研究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認真對照查找檢察工作存在的問題,梳理出8個方面30項任務,逐項研究和落實。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監督法,主動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積極配合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嚴格執行接受人大監督的各項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加強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專項工作報告,并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認真研究、落實整改措施;制定的司法解釋均及時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的68件建議和提案,已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自覺接受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與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聯絡工作辦法,兩次召開座談會聽取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和完善特約檢察員、專家咨詢委員制度,在檢察決策和執法辦案過程中充分聽取意見,接受監督。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監督程序,明確監督重點,增強監督實效。人民監督員監督職務犯罪案件中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三類案件”5291件。深化檢務公開,加強網上信息發布,及時向社會公布檢察工作重大部署和重大案件辦理情況,繼續探索實行公開審查等辦案機制,增加檢察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認真執行修訂后的律師法,完善和落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措施,注意聽取律師意見,促進自身公正執法。
自覺加強內部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更加注重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重視對辦案的流程管理和動態監督,著力解決執法不規范等問題。頒布《人民檢察院執法辦案內部監督暫行規定》,加強對檢察人員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重點加強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內部監督,嚴格執行立案、逮捕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和撤案、不起訴報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制度。完善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對檢察人員違法違規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案件處理錯誤的,嚴肅追究責任。全面推行檢務督察制度,省級以上檢察院均開展了督察工作,通過明察暗訪等形式,對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履行職責、遵章守紀、檢風檢容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5個省份的61個檢察院進行了集中督察。
六、大力加強檢察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和法律監督能力
按照黨的十七大關于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著力強化對檢察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努力造就高素質檢察隊伍。
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在全國檢察機關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認真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引導廣大檢察人員堅定政治方向,統一執法思想,牢固樹立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局觀,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執法觀,辦案力度、質量、效率、效果相統一的政績觀,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權力觀。按照中央統一部署,省級以上檢察院扎實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深入學習調研的基礎上,廣泛征求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意見,針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進一步明確檢察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實現自身科學發展的思路及措施。
突出抓好領導班子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思想教育和素質能力培訓,對地市級檢察長普遍進行了輪訓,對部分省級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和新任基層檢察長進行了培訓。認真落實述職述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任前廉政談話等制度,對新任省級檢察長普遍進行了任前廉政談話。加強對領導班子的巡視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3個省級檢察院進行了巡視,并對已巡視的省級檢察院落實巡視建議的情況進行了檢查;各省級檢察院共派出136個巡視組,對312個市縣(區)檢察院領導班子進行了巡視。
推進隊伍專業化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真執行檢察官法,嚴格職業準入,堅持凡進必考;規范初任檢察官選拔工作,與有關部門聯合下發了公開選拔初任檢察官人選辦法;加強與高等院校的人才培養協作;選任法學專家、學者到檢察機關掛職;開展檢察業務專家評審工作;分類建立檢察人才庫;注重引進和培養高層次人才。各級檢察院以執法一線檢察官為重點,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共舉辦各類培訓班2878期,培訓檢察人員10萬余人次。廣泛開展崗位練兵、業務競賽活動,鼓勵在職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高檢察人員執法能力和水平。
狠抓紀律作風建設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真落實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制定檢察機關實施辦法。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積極探索落實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機制。注重運用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加強反腐倡廉教育。最高人民檢察院深入剖析10起檢察人員違紀違法案例,通報各級檢察院進行警示教育。緊緊抓住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不公、不廉的問題,加大專項治理力度,開展規范安全文明執法專項檢查。強化紀律要求,堅持從嚴治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的檢察人員258人,其中追究刑事責任24人。
加強基層檢察院建設。堅持把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重心放在基層,推進基層檢察院業務、隊伍、保障和信息化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建設。完善和落實上級檢察院領導聯系基層等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帶頭下基層蹲點調研,認真研究解決影響基層檢察工作的突出困難和問題。積極爭取有關部門支持,補充政法專項編制重點充實基層,選派業務骨干到基層鍛煉,緩解基層檢察院辦案力量不足、人才短缺等困難。加大對中西部和貧困地區檢察院經費保障、裝備建設的支持力度,推動落實縣級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基層執法條件得到改善。推行統一招錄基層檢察人員制度,注重提高基層檢察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不斷優化隊伍年齡、知識結構,增強公正執法、為民執法的自覺性。一年來,全國基層檢察院共有801個集體和5256名個人受到省級以上表彰,涌現出一批一心為民、秉公執法的先進典型。
一年來檢察工作的成績,是在黨的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政協以及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取得的。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謝!
各位代表,2008年是檢察機關恢復重建30周年。胡錦濤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30年來檢察工作取得的成績,對進一步做好新時期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們清醒地認識到,與黨和人民的要求相比,檢察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和不足:一是一些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意識和能力不強,存在不敢監督、不善監督、監督不到位等現象,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仍然比較薄弱。二是一些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自覺性不強,不能正確處理監督與配合、打擊與保護、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等關系。三是少數檢察人員宗旨意識淡薄,對群眾態度生硬、作風霸道,濫用檢察權損害群眾利益,甚至執法犯法、貪贓枉法。四是檢察工作中的一些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還沒有從根本上消除,法律監督制度、隊伍管理機制、經費保障體制還不完善,執法規范化體系和自身監督制約機制還不健全。一些基層檢察院辦案力量不足、檢察官斷檔等問題仍然突出。對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將繼續采取積極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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