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改革開放30年評出的10個反腐名人就有9個遭到報復。中央編譯局何增科認為,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制定《舉報法》或者《舉報人權益保護法》,有效保護舉報人。(3月17日《中國青年報》)
中紀委監察部門統計資料顯示,各地八成以上的腐敗案件是由當地民眾舉報。伴隨著互聯網業務的迅猛發展,網絡反腐越來越顯示出舉足輕重的地位——在一項公眾對有效舉報方式排序的調查中,網絡曝光高居首位,占調查總人數的35.8%。
與傳統舉報相比,網絡舉報終不免縹緲乏力,廣大網民所以樂此不疲于這種“掛一漏萬”式的舉報,因為它安全。當多數人將網絡曝光列為最有效的舉報方式時,何嘗不是一種對舉報人個人安全的深層憂慮?
雖然我國并不缺乏對舉報人的保護制度,刑法中也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但“假公濟私”之類概念太過模糊和籠統,而僅限于舉報者本人的保護范圍也明顯過窄。
時有發生的舉報人遭受打擊甚至生命威脅的事件,無不深深刺痛公眾的神經,舉報腐敗的正義之舉因此而披上了一層悲壯的色彩。舉報人因此藏身網絡。
對司法部門來說,大多數舉報者匿名躲藏于網絡既是一種尷尬,又是一種挑戰。如何最大限度地將網絡監督還原為程序舉報,應該是目前的當務之急。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已有4年,作為其中重要的制度保障,“保護舉報人”不應繼續付之闕如。從2000年開始,每年兩會都傳出過呼吁制定“舉報法”的聲音,是為反腐勇士撐起一柄法律“保護傘”的時候了。
虛幻的網絡監督不足以也不應該擔當起反腐主戰場的大任。 (趙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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