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丹鳳縣高中生徐梗榮疑遭刑訊逼供致死案,事發公安局負責刑偵的紀委書記已被刑拘,縣政府和徐家簽訂協議支付了12萬元喪葬、撫恤費,徐梗榮的父母和奶奶終身享受當地最高標準低保。
低保作為國家救助,應按規定向生活有困難的特定對象給付,怎么可以作為一項“對價”來息事寧人?這是慷了納稅人之慨,解了政府的麻煩。當然你可以說是“人性化操作”,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這絕對不屬于國家賠償,更像是民事交易主體間的“討價還價”,或者叫“國家私了”。
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以國家機關的“違法侵害”為前提,應當由受害人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先前的侵害機關)確認自身“違法”后,先行墊付,再向財政部門申請劃撥。
但事實是,很多時候一些地方既不走法定的程序,也不向財政“報賬”,而是用單位的辦公經費、單位資金等“私了”。沈陽市財政局從2004年到去年,僅支出過兩起國家賠償案件的費用。重慶市級財政一直沒在預算中列“國家賠償”科目,因為申請核撥賠償費用的金額也很小,沒必要專門做預算。《國家賠償法》儼然被架空,難怪西南政法大學校長陳彬說,國家賠償“私了”已經是公開的“秘密”。
選擇“私了”,賠償義務機關自然是為了規避問責,“私了”可以更好更快地解決問題,避免影響擴散,特別是在現在網絡輿情洶洶的情況下。
而受害方選擇“私了”也是無奈,現行《國家賠償法》程序復雜,賠償范圍窄,賠償標準低,讓受害方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比如該法規定:只有警察的直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才適用國家賠償,并不包括被“獄霸”毆打致死。2001年賈小兵在北京西城看守所被同監室8人毆打致死,其父將西城公安分局告上法院索賠91萬元,雖然有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在法理上力挺,法院還是“嚴格”適用《國家賠償法》,駁回了賈父的訴請。據報道在打官司之前,警方曾表示愿意賠償35萬元,前提條件是不起訴。即使到了訴訟階段,警方仍向法院表示,可以為其監管失職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但不能是國家賠償。這個案例大概可以給那些像秋菊一樣非得“要個說法”的人足夠的啟發——還是“國家私了”的好。
“躲貓貓”事件中,警方支付35萬元作為賠償,其實“依法”并不用賠償,難怪李蕎明的父親反復感謝媒體、網民的支持。北京賈小兵的父親今天看到這個案子,會后悔當年自己的執著,還是感嘆國家的進步?
“國家私了”一筆賬算下來,是多贏——受害人多拿了賠償,責任單位躲避了問責。當然也是有危害的——掩蓋了真相,留下了隱患,國家機關少了一個自我糾正的機會。3年前與李蕎明同一監室的“突然死亡者”李某,警方給了3萬元“安埋費”了事。如果當時沒有“私了”,也許就沒有后來的“躲貓貓”的冤魂了。國家私了,何時能了!?(上海 沈彬)
第二視點:紀委書記分管刑偵分明牛頭不對馬嘴
而本案中最讓人關注的還在于,涉嫌玩忽職守的是該縣公安局分管刑偵工作的紀委書記。公安局的紀委書記具體分管刑偵破案工作,真是牛頭不對馬嘴,讓人匪夷所思。須知《黨內監督條例》等等任何一個相關的條例里,也找不到公安局紀委書記可具體分管刑偵工作這一條。
公安局紀委書記具體分管刑偵,表面上似乎只是機關內部官員組織分工配置違規違紀的問題,實際上反映的是官員公權力分配私人利益化潛規則的躁動與囂張。郴州市原市紀委書記曾錦春瘋狂斂財上億元,就是利用他分管采礦證辦理的職務便利,揮舞紀委書記手中“雙規”的權鞭,爭奪礦山資源、承攬基建工程、違法釋放在押人犯、干部提拔調動等無惡不作,為所欲為。
紀委書記分管權力的錯位,使監督形同虛設,后果危害嚴重,教訓深刻。丹鳳縣公安局紀委書記分管刑偵違法亂紀問題,絕非一起孤例,值得引起高度重視。(廣東 周一葦)
銆?a href="/common/footer/intro.shtml" target="_blank">鍏充簬鎴戜滑銆?銆? About us 銆? 銆?a href="/common/footer/contact.shtml" target="_blank">鑱旂郴鎴戜滑銆?銆?a target="_blank">騫垮憡鏈嶅姟銆?銆?a href="/common/footer/news-service.shtml" target="_blank">渚涚ǹ鏈嶅姟銆?/span>-銆?a href="/common/footer/law.shtml" target="_blank">娉曞緥澹版槑銆?銆?a target="_blank">鎷涜仒淇℃伅銆?銆?a href="/common/footer/sitemap.shtml" target="_blank">緗戠珯鍦板浘銆?銆?a target="_blank">鐣欒█鍙嶉銆?/td> |
鏈綉绔欐墍鍒婅澆淇℃伅錛屼笉浠h〃涓柊紺懼拰涓柊緗戣鐐廣?鍒婄敤鏈綉绔欑ǹ浠訛紝鍔$粡涔﹂潰鎺堟潈銆?/fo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