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了贓款贓物追繳等情形的處理意見。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本條規定主要明確了三點意見:一是贓款贓物追繳對于貪污和受賄在量刑意義上應當有所不同;二是“退贓”與“追贓”的量刑意義應當適當區分;三是立案后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損失,不影響損失后果的認定。
《意見》規定,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貪污案件一般應當考慮從輕處罰;受賄案件則需視具體情況酌定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別。
“這里區分主動退贓和辦案機關依職權追繳,主要是考慮到兩者所反映出來的主觀認罪態度存在明顯差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
《意見》規定,經濟損失的計算以立案時為準,立案后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損失,不影響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瀆職侵權案件損失后果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該認定原則在此前相關司法文件中業已明確,這里再次重申,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在此問題上仍然存在分歧。同時,考慮到立案后挽回經濟損失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意見》將立案后挽回經濟損失規定為酌定從輕量刑情節。”(記者 楊維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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