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抽名煙、戴名表的南京江寧區房產管理局原局長周久耕因嚴重違紀,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周久耕還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從“周久耕事件”到“出國門”事件,再到云南“躲貓貓”事件,無不借力網絡曝光而演變為全國性事件。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將網絡曝光評為有效舉報方式首位的公眾占35.8%。有網友稱“周久耕事件”是網絡反腐的又一重要成果,但筆者卻興奮不起來。想到更多的是公權力的不作為,司法、公安等部門給公眾的信任度與人民賦予的期望值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筆者認為,在一個法治社會,紀檢部門不能靠網民反腐,而要靠制度反腐。
反腐經驗表明,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很多典型腐敗案件的發生,就是因為出現了權力監督的真空。實踐證明,防范腐敗犯罪單靠掌權者廉潔自律是不行的,此外還必須強化懲治手段,其中最重要的懲治手段就是法律手段。要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加大執法力度,才能對腐敗犯罪進行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腐敗的原因從根本上說不在于當事人品德的好壞,而在于有沒有一系列反腐的體制。在我們的經濟社會中,有太多的經濟物品要以“公共的方式”生產、供給與分配。在此情況下,對眾多的掌握著某種公權的人進行監督困難就顯然很大,防止腐敗的成本就會很高。為此,國家需要加強法制建設,建立合理的利益機制,增加政務透明度,在公共產品的供給上引入競爭機制,形成對公共權力進行制約、監督的完善機制。 (郭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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