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草案)》一審修改稿出臺。令人欣慰的是,一審修改稿增加了不少對見義勇為英雄的“利好”規定。
2005年9月18日,在貴州遵義當攝影師的邵陽小伙呂曦東,在市郊結束工作后,準備坐車返城。這時,一列火車駛來,一名抱著小孩的張姓婦女不慎摔倒在鐵軌上。呂曦東沖了過去,連救兩人,自己卻身受重傷。遵義市授予呂曦東“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根據一審修改稿,今后,像呂曦東這樣在外省見義勇為的湖南公民,有望獲得湖南獎勵和保護。
草案一審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不能只限對本省公民或者外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行為予以獎勵和保護,本省公民在外省見義勇為的,條例也應當規定予以獎勵和保護。據此,一審修改稿第二條規定: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參照條例予以獎勵和保護。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規定獎勵的下限太低,建議提高獎勵下限標準。據此,一審修改稿對原條例草案規定的市州和省的獎勵起點標準作了提高,分別為1萬元、2萬元、5萬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規定太原則,力度不夠,操作性不夠強,難以落實。因此,在一審修改稿中增加了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規定。
為保證救治費用得以落實,解除醫療機構的后顧之憂,一審修改稿明確:綜治辦應當及時協調解決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的規定,并對見義勇為負傷、致殘、死亡人員的醫療費、撫恤費等費用的解決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記者 唐薇頻 實習生 鄧艷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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