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高院發布通知,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等五類低收入者,在提起行政訴訟并申請司法救助的,法院應免除其訴訟費用。
5類原告可免訴訟費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地位上盡管是平等的,但實際上原告仍然處于相對弱勢。
市高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辛尚民介紹,如果法院簡單地平等對待,不作一些必要的司法幫助,就難以保證法律要求的真正平等。所以,有必要更多地關注弱勢,關注民生問題,給予應有的幫助以保證行政相對人(即原告)的訴權。
為保證行政訴訟原告的權益,市高院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強在行政審判中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昨天起下發全市各級法院執行。
《意見》中規定,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等行政原告提起行政官司并申請司法救助的,法院依法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50元。
如果行政原告是盲、聾、啞或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的,法院經原告同意,可以協調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指定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部級干部尚未應訴
市高院副院長王振清介紹,去年一年,全市各級法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達3369件。
辛尚民表示,雖然行政原告和社會人士都希望政府部門領導親自出庭應訴,“但法律沒有強制要求政府部門領導出庭,而法院提倡他們親自出庭參加行政訴訟。”目前出過庭的處級干部比較常見,也有局級干部,但還未有部長級別干部出庭應訴。(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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