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期待著庭審過后能夠真相大白
3月24日,轟動全國的哈爾濱“10·11”故意傷害案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大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來自社會各界的近500人參加了旁聽。
當天,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到庭支持公訴。10余名參加訴訟的律師中,包括被告人齊新、劉力男、楊森的辯護律師,被害人林松嶺的訴訟代理人,以及被害人李鑫宇、王金剛的訴訟代理人。
這起曾引起公眾極大關注的案件,在發生5個多月后,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人們期待著庭審過后,案件能夠真相大白,與之相關的重重疑團也能夠得到破解。
林松嶺“蛛網膜下腔出血”是如何造成的?
《黑龍江省公安廳刑事技術總隊鑒定書》的結論部分顯示,林松嶺系頭面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那么,林松嶺的“蛛網膜下腔出血”究竟是如何造成的?
在24日的法庭示證、質證階段,公訴機關用多媒體系統向法庭舉證,在錄像中將相關人員分別標記出來,當庭再現了當日的案發經過。被告人齊新的辯護律師也在法庭出示了視頻證據,并在視頻中標記出林松嶺在酒吧內緩臺處可能出現磕碰的情景。
雙方試圖證實的事實截然不同。公訴機關認為,林松嶺跑至地鐵施工護板處摔倒后,劉力男上前按住林,用拳打林面部等部位數下,齊新用腳踢林頭面部數下,被害人林松嶺當場死亡。
被告人齊新的辯護律師、黑龍江大學法學院院長于逸生卻提出,所有案件的客觀真實都不能再現,這起案件卻是例外。針對視頻中雙方進入酒吧在緩臺處發生肢體沖突的場面,他認為,在這里,林松嶺的頭部多次磕撞到了室內的水泥窗臺、墻體等鈍性物體,并似乎在隨后的一段時間內喪失了打斗能力,出現彎腰等動作。來到酒吧外,林松嶺又曾兩次下蹲。辯方認為,這些情形的出現,不能排除林松嶺的頭部在室內就已經受到鈍性外力作用。
而劉力男的辯護人認為,尸檢鑒定報告顯示了林松嶺血液中乙醇含量為0.13mg/ml,雖然沒有達到飲酒和醉酒的相關標準,但根據證人證言以及林松嶺在現場的表現,他推斷,林松嶺屬于對酒精比較敏感的體質。同時這位辯護人認為,尸檢報告中沒有體現林松嶺飲酒和蛛網膜下腔出血的關系。
齊新是否踢過林松嶺頭面部?
在法庭審理中,被告人齊新的辯護律師于逸生提出,齊新是案件的受害人,不是加害人,并為其作無罪辯護。被告人齊新也否認公訴機關指控他用腳踢林松嶺頭面部數下的情節,不予認罪。齊新表示,事發那段時間,他正在參加一個領導職位的競聘,而且他清楚警察參與這種事沒有好結果,害怕惹禍上身,所以事發時不想參與。
那么,在這個關鍵處,真相究竟是怎樣的?
公訴機關指控,當晚,當被告人齊新從酒吧內出來欲打電話時,楊森沖上去照其頭部擊打一拳,林松嶺用事先在酒吧門前撿起的水泥塊擊打齊新頭部一下,被人拉開。后林松嶺再次擊打齊新面部兩拳,被告人劉力男、齊新等人即把林圍住、撕扯,劉力男打林頭后部一拳,齊新踢林一腳。林松嶺掙脫后跑開,劉力男、齊新隨后追趕。林松嶺跑至西大直街地鐵施工護板處摔倒后,齊新用腳踢林頭面部數下。
被告人齊新辯護律師認為,齊新邊打電話邊從酒吧出來后,遭到林松嶺手持水泥塊的擊打,并在酒吧門外拐角處再次被打,期間身體多處受傷,是案件的受害人。雖然齊新追至林松嶺倒地處附近,但此時齊新頭部、膝部已經受傷,身體所處位置僅在林松嶺腿部,不具備踢林頭部的條件。
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還是其他?
根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齊新、劉力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害人林松嶺的訴訟代理人認為,齊新、劉力男屬故意殺人。作為警察,他們應當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后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他們沒有及時救助被害人,沒有撥打120急救電話。林松嶺的代理人要求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齊新、劉力男的刑事責任。
齊新的辯護人認為齊新是無罪的。他在5名同伴之后進入酒吧,對先前發生的爭端并不知情,在事件中是一名受害者。整個事件中,齊新雖然多次被打,但表現出了高度忍讓。
齊新的辯護人認為,根據視頻,不排除死者林松嶺的頭部在酒吧緩臺處就發生過磕碰,因為他出現了一段時間不參與打斗的情形,這都很不正常。另外,有證人稱,在現場曾聽到有人大力撞擊地鐵施工護板的聲音,這可能是林松嶺倒地時頭部磕碰地鐵施工護板發出的。齊新追上林松嶺后,一直處于林的腿部位置,沒有踢其頭面部。
庭上,劉力男的辯護人也為其作了無罪辯護。他認為,劉力男的行為屬于法律規定的警察的職務行為,不屬于故意傷害。劉試圖不讓打人者林松嶺離開現場,林跑開時,他去追也是在履行警察的職責。
此案刑事部分的審理一直持續到當晚21時30分,法院將擇日宣判。人們希望,審判結果公布后,上述疑團能一一解開。(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曹霽陽梁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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