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金字塔”傳銷模式
“億霖”銷售模式具有典型的“金字塔”傳銷犯罪特點。億霖集團下設若干分公司,以分公司為銷售主體;分公司下設銷售部,各銷售部下設部長、經理、主管、銷售代表(業務員)四個等級,上級收入取決于下級的銷售業績;采取收取入門費,集體“授課”或“一對一”貼身幫教等方式進行傳銷。
現年45歲的王書蘭,曾是“億霖”一名“銷售部長”,最多時曾有過200多名部下,她在億霖集團獲得超過200萬元的非法所得。
據王書蘭回憶,2004年,她花了近12萬元購買了20畝林地,也因此成為“億霖”的“銷售代表”。王書蘭第一個客戶是一位在北京郊區開了十幾年掛面廠的老人。這位老人也是看到報紙上的“億霖”廣告動了心。
在王書蘭一系列購買林地收益豐厚的“攻關”后,這位老人的家人還是不同意他一次性購買50畝林地。無奈之下,王書蘭把老人帶到了億霖集團設在河北廊坊的“示范基地”。
看到河北基地郁郁蔥蔥地長了2年的速生楊時,這位老人興奮了,回京次日就專程送來18萬元支票,購買了30畝林地。而王書蘭也拿到了自己在“億霖”的第一筆收入:提成1000元。這之后,王書蘭把自己的小姑子等親友都“發展”成“下線”。
2005年1月,王書蘭當上了“億霖”西單分部的“銷售部長”。王書蘭說,每當一個人來到“億霖”,馬上就會有人“貼身幫助”,無論對方聽課還是上廁所,寸步不離,防止與其他人交談被“傳染”。
“億霖”的銷售“培訓期”一般是7天,除了一天安排到河北參觀“示范基地”外,其他時間都要聽課。課堂上,業務員會用一張紙和一支筆,一遍又一遍地計算著投資者7年后的“美好”未來。
天上不會掉“餡餅”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年來,非法集資、非法傳銷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活動呈多發趨勢。
此種類型的經濟犯罪情況復雜,表現形式多樣。有的打著“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倡導綠色,健康消費”等旗號,有的引用產權式返租、電子商務、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等新概念,引誘被害人上當,手段隱蔽,欺騙性非常強。以定期支付高息、紅利等回報為誘餌,使集資參與人獲得暫時實惠,進而利用其進行宣傳,擴大非法集資活動的規模。
非法集資者在初期,往往都能夠按照“承諾”,以明顯高于銀行儲蓄等合法投資渠道所獲得的回報,讓參與人獲得暫時的實惠,進而利用獲利集資參與人做“活廣告”四處宣傳,不斷擴大集資規模,達到“錢生錢,利滾利”的目的。
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欺騙集資參與人。現實中,社會上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公司”、“企業”,基本上都是獲得了“工商登記”具備營業執照,并具有核準的經營范圍。這些“公司”、“企業”雖然表面合法,但是并沒有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資格,其允諾的高額回報也不可能兌現。
“億霖”案辦案人員告訴本刊記者,當今社會上投資陷阱五花八門:
一是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二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三是通過認領股票、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四是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五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六是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七是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八是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九是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十是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十一是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十二是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億霖”案的發生,給人以深刻的警示與思考。受訪的公安、司法機關多位辦案人員特別提醒投資人,一定要自覺抵制各類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一些“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所謂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仔細甄別各種渠道的投資、理財宣傳,切勿盲從,避免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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