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將于明天起正式實施。根據規定,前天廣州首度正式公布了131個固定電子眼及各自的抓拍違法類型。同一天,佛山警方也依照規定公布了當地電子眼的分布。
經過多年醞釀,這一規定的出臺無疑讓車主心里很是舒坦。在現實中,與電子眼相伴生的爭論與質疑似乎從來就沒有停歇過。此前曾有媒體報道,某些地區電子眼大部分未經檢測和年審長期違規“服役”,而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財政部門將罰款按一定比例返還給交管部門成為潛規則,甚至還一度出現了“投資電子眼生意”的做法,電子眼成為名副其實的創收工具。電子眼頻頻誤拍,產生莫明其妙的罰單,在執法中告知不及時、設置不規范、沒有設置提示標志,這種“偷窺式”的處罰方式,引起了車主們強烈不滿。此次公布電子眼位置,使車主切切實實感覺到受尊重了。
然而,與同時修訂的“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數額”、“電子眼拍到的違法行為記錄在25個工作日內須提供查詢”、“呼吸測試達醉酒才可驗血”等引發叫好的其他新規定顯得不同的是,“公布電子眼位置”的做法并未獲得一致的認可,甚至形成了絕大多數車主支持和行人、交警人員極力反對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行人感覺過馬路將缺少安全感,這是可以理解的。在現實生活中,許多沒有安裝電子眼的交通黑點,只要被司機們“破解”,一些司機將選擇絕塵而去的方式“闖紅燈”。
公開與安全,這是一個看似矛盾的命題,似乎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實則未必。曝光電子眼并沒有錯。孟德斯鳩曾在《論法的精神》中說過這樣的一段話:“任何具有權力的人都傾向于濫用權力,直到他遇到限制為止。”很顯然,安裝及操控電子眼的人也不例外。如果沒有合理的監管和限制,他們就有可能借電子眼之名行謀私之實!安唤潭D”,是職能部門不作必要提醒,甚至刻意隱藏電子眼的最大弊端。交通管理的目的絕不能是以“偷窺”的方式企圖捕獲最多的違規者,即便有著“公共利益”的頭銜。英國的交通規則規定,電子眼必須安設在醒目地點,并配備統一的黃色標志。如果駕車人發現電子眼設在隱蔽處,可以向有關當局投訴。執法者應該是正義、公平和規則的象征,而執法人員本身也需要人民的監督。
公開電子眼位置不一定必然導致交通惡化、安全系數降低。事實上,隨著網絡的流傳,不少司機朋友手里早都有一張山寨版的“電子眼位置圖”。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只是眾多管理手段中的一種,關鍵在于職能部門能否真正發揮管理智慧、更新管理手段、提高監控設備功能、加大管理力度,最終從以前“以罰代管”、“以罰代教”這種簡單的思維方式中跳出來。“偷窺式”執法已經被明令禁止,這對肩上負有保障交通安全任務的部門來說,是一次意義非凡的挑戰。(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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