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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阿勒泰和慈溪之后,湖南瀏陽也開始實施官員財產申報制,要求領導干部的個人收入、個人財產、配偶及子女從業、就學、出國(境)、外出旅游、公車使用、入股投資等,都要向當地紀委申報,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據3月31日新華社)
瀏陽在申報和公開內容上增加了不少新的內容,比如配偶及子女從業、公車使用等,顯然意在借此擴大公眾監督的渠道。相對于一些地區和官員在次此問題上的“保守”態度,值得期待。不過筆者認為,不在官員財產申報的真實性、可證偽性和可辨別性上下工夫,而只在公示形式上進行創新,對完善財產申報制似乎意義有限。
財產申報制最重要的不在于申報和公示形式,而在于如何完善制度迫使官員在申報時不敢謊報、漏報和瞞報,在于如何讓官員申報的內容可被制度所證實或證偽———不在這方面進行創新和下工夫,把官員申報的那些缺少信息含量的東西從網站公示擴展到報紙、廣播電視上,起不到自律和監督效果。
真想在官員財產申報上有所作為,應該在敦促官員誠實申報上多作制度創新,比如像韓國那樣引入第三方監督審計官員的財務,比如將方興未艾的網絡監督引入到申報監督中去,還可以通過加大對瞞報和謊報的懲罰來對官員施加壓力———這些在一些國家已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制度體系,不妨大膽借鑒,而不是重心都放在“媒體公示”等形式的創新上。(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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