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規定,對藥品、軍工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該條例。
送審稿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的召回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說明中表示,藥品較其他一般產品而言,一旦存在缺陷,發生傷害的風險嚴重程度和頻次都要高得多。對于一般產品適用的缺陷調查和確認以及召回實施的步驟、程序不適用于藥品的監管。從國外立法實際來看,大多數也都采用了對藥品單獨立法進行管理的方式。同時考慮到條例依據的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軍工產品的排除,在本條例中對藥品、軍工產品予以排除。 (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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