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就應當不公開,習水法院允許部分記者旁聽,似乎表現了司法機關的開明,但恰恰是對法律程序的公然違反。而當事律師因為“我們不愿為這種人辯護”拒絕出庭,不僅觀念落后,更是對法律義務的公然違背。
貴州嫖宿幼女案于4月8日在習水縣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近幾天來先后有多家國內媒體申請旁聽,但最終只有新華社、中央電視臺記者4人被允許進入法庭。(4月8日《法制晚報》)此案因其特殊,在審理中理應嚴守程序,給被告人以公道,還被害人以公正。那么,該案的辦理程序到底如何呢?
先從不公開審理說起。此案因涉及個人隱私而依法不公開審理是完全正確的。所謂涉及個人隱私,當然不是7名被告人(含5名公職人員)的隱私,他們的身份沒有理由不公開。但我們要保護11名被害女性的隱私,不僅因為她們全都未成年,即使她們都已成年,這類性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問題是,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就應當不公開。除了辦理該案的公訴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外,不允許周圍群眾旁聽,不允許媒體采訪報道庭審過程,這才是法律規定的不公開審理。習水法院卻允許央視和新華社記者旁聽,似乎表現了司法機關的開明,但恰恰是對法律程序的公然違反。
開庭前一天,遵義市政法委書記楊舟要求:“對于案件的審理在依法的情況下,要頂格量刑。”表面上看,它表明了當地最高政法領導嚴打犯罪的態度,但該言論也不合法治水準:依法處理就不錯,而明令頂格量刑就有干預司法之嫌,對被告人也會造成不公正。這正是法治的悲哀之處,這樣嚴重的刑事犯罪,被害人報了案不能依法啟動程序,反而因害怕報復而背井離鄉,非得省一級領導批示才成。法治之下,達到了立案標準就應立案,成立了此罪就不能會按彼罪來追究,依法不公開就絕對不公開,依照犯罪情節,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應,罰當其罪,而不是靠領導的批示。
本案審理過程中最不可思議的是,司法部門為被告人指定的辯護律師居然“未出現在庭審現場,而轉由其他律師代理”。律師的理由竟然是“我們不愿為這種人辯護”。這不僅是十分落后的觀念,更是對法律義務的公然違背。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是每個律師的光榮職責,是律師法的明確要求,豈有推脫之理。律師制度的建立即因辯護而起,作為一名執業律師,就像出租司機不得拒載一樣,就算是十惡不赦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為他們辯護也是法律賦予律師的使命。
法諺有云: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有甚于多次犯罪。貴州嫖宿幼女案的辦理過程中的漏洞,讓人感慨良多,筆者希望當地能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
□劉昌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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