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8日,內蒙古包頭市達茂旗發生一起致兩人死亡的車禍。達茂旗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司機超速和對道路狀況觀察不夠,是導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兩個月后,福建中科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書》則認為,事故車輛后橋半軸在車輛行駛中自身突發斷裂導致事故發生。
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結果與第三方司法鑒定結果不同,并不是偶然的。內蒙古祥鹿律師事務所任新華律師代理了多年的交通事故案件。他認為,目前交警部門在處理重特大交通事故時有一種慣性思維——首先考慮的是駕駛員是否酒后駕車、超速等人為問題,極少考慮事故車輛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結果使司機蒙受了不白之冤。
是超速駕駛,還是后橋半軸斷裂?
兩種不同的鑒定結果,引起了死者武耀華(乘車人)的女兒武麗英對造成這起交通事故原因的質疑。
武麗英的母親是這起交通事故唯一的幸存者,她回憶:車禍發生得很突然,她乘坐的豐田霸道汽車在行駛中突然“嗵”的一聲響,隨后汽車向右一沉,她從左邊的座位被甩到了右側,出于本能她緊緊抱住了車座,伴隨著“嗵、嗵、嗵”幾聲巨響,車翻了。
當武麗英的母親從車頂窗爬出來時,司機和她的老伴武耀華都已經死亡。
事故發生后,包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達茂旗大隊的交警,測量繪制了事故車輛最后的行駛軌跡圖,先有長達27米多的制動痕跡,接著是25米長的挫移滑行,接著是13米的拖滑痕跡。
2008年12月9日,達茂旗交警大隊根據包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技術檢驗鑒定中心對此次事故的車輛技術檢驗鑒定書,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書認為:駕駛員在道路上由南向北以117.9公里/小時的速度超速行駛。因對道路狀況觀察不夠,在通過彎道時,車輛駛向道路右側,翻至道路東側,造成兩人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駕駛員的行為與該起事故有因果關系,是導致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武麗英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只字不提“事故車輛后橋半軸斷裂是否是造成翻車原因的因果關系”提出了疑問,隨后請教了上海的汽車工程師和當地的汽車維修工程師,這些工程師都覺得事故車輛后橋半軸斷裂很反常。
在證實自己的懷疑有一定的依據后,武麗英向上級交警部門提出復核要求。但包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下達了《交通事故復核不予受理決定書》。
武麗英堅持認為,發生在瞬間的車毀人亡的事故背后,一定存在著被交警部門忽略的重要原因。
2008年12月22日,武麗英委托司法鑒定機構——福建中科司法鑒定中心對事故車輛進行鑒定。
福建中科司法鑒定中心的工程師仔細分析了交警部門的勘查圖、現場圖,以及車輛在道路上的制動痕跡和現場照片,并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對事故車輛進行了技術檢查。
2008年12月29日,福建中科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鑒定書,鑒定結果是:“事故車輛轉向系統、行駛制動系統工作正常。事故車輛后橋半軸符合在車輛行駛中自身突發斷裂造成車輛失控向右側翻滾動導致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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