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
個人信息遭濫用
4月5日,記者收到這樣一封電子郵件:“280萬全國老板手機號碼你想要嗎?一個城市只需50元(直轄市100元),一個省100元,一個行業100元,全國280萬老板手機號碼只需300元……聯系人:歐先生,電話:135xxx。”
為了打探虛實,記者通過QQ聯系上了歐先生,表示想購買老板電話名錄。歐先生稱,需先到銀行匯款后,他才會從QQ或電子信箱發過來。
記者詢問其準確度,歐先生稱,信息資源來自工商局數據庫,80%準確。見記者遲疑,他表示可以先發幾條過來,確認真實性后再買。
歐先生發來的三條信息,包括姓名、企業名稱、手機號碼和身份證號碼。記者撥通了其中一位張老板的電話,待記者說明緣由,張老板非常憤怒,稱自己經常收到垃圾短信或騷擾電話,而他的企業合作伙伴也有類似遭遇,“這些倒賣別人信息的不法分子,國家有關部門應該予以嚴懲”。
隨后,記者在百度中搜索“號碼名錄”,發現叫賣股民電話、企業名錄、車主名錄等私人信息的網頁達40余萬之多。
記者向多家銷售個人信息的網站詢問數據來源,對方大多表示“是從相關單位內部拿到的”。
“個人信息泄露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濫用。”北京郵電大學法律系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一語中的。
正如劉德良所說,中國社會科學院3月2日發布的2009年“法治藍皮書”指出,隨著信息處理和存儲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國個人信息濫用問題日趨嚴重,社會對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需求越來越迫切。
如何維權
刑法修正案(七)能否有效保護
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并規定了單位犯罪。
對此,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解讀說,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后,不僅生活安寧遭受侵害,公民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也可能受到威脅。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對于保障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的個人信息,意義重大。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隨著網絡的發展,獲取他人信息更加容易,公民權益受損的幾率也更大。“現在刑法修正案將其提升到了刑事犯罪的高度,對于保護公民信息是一個進步”。
但是對于刑法修正案(七)的這一規定,劉德良并不樂觀:“雖然刑法修正案(七)為個人信息保護帶來曙光,但是相關規定可能很難操作。”劉德良認為,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中的“情節嚴重”一詞“意味深長”。什么程度才算“情節嚴重”?“情節嚴重”指的是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的數量還是非法所得的大小,抑或是給被害人造成的嚴重后果?劉德良建議,出臺有關司法解釋進行詳細說明。
“再有,并不是所有的個人信息泄露后,都會給當事人帶來損害。刑法修正案(七)沒有明確界定什么是個人信息、公布信息行為以及后續的信息濫用行為,這是一個缺憾。”在劉德良看來,基于輿論監督而公布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手機號碼、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這種行為是合法的、正當的和必要的;而只有擅自公布他人的性生活信息、裸照等與人格尊嚴有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才屬于侵犯隱私行為。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教授劉仁文擔心,由于沒有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做基礎,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有點像“空中樓閣”。首先如何認定違法犯罪是個難題,其次把這塊兒的問題都依賴于刑法,很容易造成刑法執法工作的超負荷運轉。
可見,指望刑法修正案(七)的相關規定來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還很不夠。
能否提起民事訴訟
與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相銜接的是,被害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泄露并濫用信息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受害人能否提起民事訴訟?
中國社會科學院調研發現,遭遇個人信息被濫用時,僅有4%左右的人曾投訴或提起訴訟。即便投訴或提起訴訟,也僅有8.1%的人獲得了救濟或者達到了目的。
“受害人應當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劉德良告訴記者,按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自然人因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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