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分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辦理對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的,每日的賠償金標準按照111.99元計算。這是我國刑事賠償日賠償金第5次調整,這個數字相比1995年國家賠償法實施時的日賠償金17.76元增長了近7倍。
刑事賠償日賠償金再調整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今天(12日),本報記者就此分別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志新、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辦公室主任劉志遠。
賠償金掛鉤上年度職工日均工資
“國家賠償法從實施至今,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逐年都有提高,這與我國經濟發展,職工年平均工資日漸增長緊密相連。”劉志新解釋說,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但每日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法律依據并沒有變化。”劉志遠指出,不管是在經濟發達地區,還是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只要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每日的賠償金都按照國家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因此,無論是億萬富翁,還是身無分文的人,在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時,對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是一樣的。
“不分地區、不分收入統一的國家賠償金,體現了在人身自由這一人的基本權利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劉志遠說。
刑事賠償申請下降賠償數上升
劉志遠告訴記者,近年來,向檢察機關提出賠償申請的數量在下降,但決定賠償的數量從2004年開始卻在上升。
“這一降一升反映了檢察機關規范執法水平和依法賠償意識在同步上升,同時也說明賠償難問題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觀。”劉志遠說。
與此同時,國家賠償審判工作逐步步入了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自1995年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后,全國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均設立了賠償委員會,全國大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均成立了理賠小組,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賠償委員會并設立了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賠償辦依法審理賠償案件,并負責指導全國國家賠償案件的審判工作。
建議立法將精神撫慰金具體化
國家賠償標準一度被指過低,此次調整也僅比去年的99.31元多出了12.68元。
“就賠償范圍,賠償法有明確規定的才予以賠償,沒有明確規定的不予賠償。”劉志新說。
在劉志遠看來,目前的人身自由賠償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賠償。一個最后做無罪處理的公民被羈押一天,只能得到一個工作日的工資作為彌補,賠償金額確實偏低。
去年10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提出,造成精神損害后果嚴重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沒有規定具體數額。
“受害人獲得精神撫慰金是完全應該的,但應有具體標準。”劉志遠認為,賠償標準應當明確、具體,這樣有利于操作,也便于當事人獲得賠償。
防止賠償“打白條”經費保障成關鍵
拿到了賠償決定卻拿不到錢,一度為社會所詬病。此次,隨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日賠償金標準增長,國家賠償遭遇“打白條”會否也遞增呢?
據介紹,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后,國務院隨后頒布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規定,國家賠償費用應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按照相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賠償決定后應先行墊付,再向財政申請核銷。在現實中,有些是賠償義務機關墊付不了,有些是墊付后財政部門不予核銷。
對此,劉志新表示,在刑事賠償案件中基本不會有此情況,有些地方財政不予核銷賠償義務機關先行墊付的國家賠償金,是對國家賠償的認識不到位。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而非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賠償的費用是來自國家財政。中央財政對此項經費使用有專項規定。
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保障賠償費用支付的條款: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目前我國財政采取的是分級分灶吃飯體制,上級財政狀況比較好,賠償經費有保障,但辦案少,需要賠償的很少,80%至90%的案件集中在基層,賠償案也相對集中在基層,但是基層財政往往吃緊,難以保障賠償費用。”劉志遠表示。
對此,劉志遠建議,國家賠償金可以考慮由中央和地方幾級財政出錢,共同設立,統一使用,以徹底解決經費保障不足的問題,以國庫財力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利益。(本報記者 袁定波 趙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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