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由山西省太原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的山西省臨汾市煤炭工業局原局長楊吉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有果。太原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楊吉春有期徒刑十七年。法院審理認定,楊吉春收受賄賂219萬元、另有563萬元家庭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4月上旬,記者對楊吉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進行了深入采訪調查,力圖通過這一典型案件,找到為什么“官煤勾結、權錢交易”腐敗現象屢屢發生的答案。
1 、入股還是受賄?
太原市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2年4月,楊吉春以入股山西省安澤縣三交村煤礦30萬元為名,幾年時間先后6次收受該礦礦主李愛元95萬元人民幣。2003年3月,楊吉春以入股蒲縣王峪煤礦30萬元為名,先后收受該礦礦主郭玉龍24萬元人民幣。
在楊吉春看來,這兩筆錢是他入股煤礦后人家給的分紅,不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經過縝密偵查,認為這是以入股形式掩蓋的受賄行為。
就楊吉春第一筆“入股分紅款”,辦案檢察官分析說,三交村煤礦礦主李愛元資金雄厚,煤礦經營得也很紅火,根本不需要其他人入股。李愛元從來就沒有把楊吉春的30萬元作為股金對待,該礦財務人員也都不知道有人入股。在“入股”后的幾年中,楊吉春每年都會得到15萬元“分紅”,2007年突然增加到25萬元。檢察機關調查發現,2007年,三交村煤礦有很多手續需要楊吉春的“幫助”?梢,楊吉春得到的“分紅”,不是按照礦上的利潤而是按照辦事的多少、輕重來確定的。
辦案檢察官說,至于第二筆“入股分紅款”的實質,更是不言自明。王峪煤礦壓根就沒有投入生產,何來利潤?楊吉春對此也是明知的。但王峪煤礦礦主郭玉龍和三交村煤礦礦主李愛元一樣,認為能有機會討好楊吉春,是求之不得的事。所以,當楊吉春提出退股時,雖然煤礦沒有生產,沒有效益,郭玉龍仍然拿出24萬元給了楊吉春,算是對他多年來關照煤礦的感謝費。
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時指出:當前,腐敗分子收受賄賂的方式逐漸發生變化,由赤裸裸地直接收受財物,演變為間接收受物品支付少量現金,或者以合伙經營、入股方式收受“高額回報”。但不論方式如何變化,賄賂的本質,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性質沒有變。
2 、禮尚往來還是利益交換?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楊吉春收受賄賂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煤礦有事急需楊吉春出面解決、法外開恩。2003年,鄉寧縣石窯煤礦在被發現問題停產整頓之后,礦主焦某馬上找到楊吉春并給他3萬元,請他幫忙。焦某作證時說,如果沒有楊吉春的幫忙,他的煤礦就必須關停。2005年,鄉寧縣南咀窯煤礦被舉報有越界開采的問題,如果查證屬實,該礦就可能被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為了不被停產,該礦礦主吳某找到楊吉春,請求幫助,楊吉春出面為其協調了此事,并收受了吳某2.5萬元。
第二種情況是楊吉春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要回欠款、承包費而收受賄賂。2006年下半年,楊吉春幫助霍州市志靈煤礦原礦主趙某要回煤礦承包費50萬元后,收受趙某2萬元。2007年10月,楊吉春幫助侯馬中化山西寰達公司訂購煤炭后,收受2萬元。
第三種情況是一些人想與楊吉春拉關系,求得關照。臨汾市天平安全技術評價公司董事長陳某自2004年至2007年的中秋節和春節,先后7次給楊吉春送錢,每次3000元,共計2.1萬元。辦案檢察官分析說,陳某之所以送錢給楊吉春,是因為煤礦要辦理許可證必須經過中介機構評價,而陳某的評價公司是臨汾市煤炭工業局委托的評價機構,并接受該局監管。他給楊吉春送錢,是想利用楊吉春的職務便利照顧本公司的業務,爭取更多的煤礦來他們公司作評價。再如,2004年楊吉春在古縣檢查工作時,圪堆煤礦的常某、古陽煤礦的牛某以及多溝煤礦的徐某三人分別給他5000元,目的也是同他拉關系,以便得到他的關照。
對于最后一種情況,楊吉春一概推之為禮尚往來、人之常情。對此,辦案檢察官的話一針見血:在他們這里,禮尚往來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已經成了人際關系的“潤滑劑”,成了利益交換行賄受賄的“遮羞布”。
3 、不懂法律還是精于算計?
面對辦案檢察官,楊吉春曾一再強調自己是搞技術出身的,不懂法律。他企圖把自己裝扮成一個“法盲”,希望能推卸一部分責任,得到從輕處理。
楊吉春究竟懂不懂法?不妨從他接受調查之初說起。當時,有一起職務犯罪案件涉及一筆挪用的公款,這筆款涉及到了楊吉春。辦案人員在對楊吉春進行調查時,發現他隨身攜帶的電話本里,有四五個像銀行信用卡號的數字。辦案人員通過外圍取證發現,這幾個數字確實是銀行信用卡號,其中一個是楊吉春本人的戶頭,里面有125萬元;有幾張戶名是他的兒子,還有一張戶名是劉某,卡上存有310萬元。對于他的戶頭,楊吉春的回答是,多年來給一些煤礦搞設計所得的報酬、多年積蓄及利息,以及逢年過節別人送的禮金。
對楊吉春的訊問非常艱難,像擠牙膏一樣。辦案人員一邊加大審訊力度,一邊調取臨汾市煤炭工業局的審批手續,尋找礦主調查核實。這樣雙管齊下,楊吉春交代的受賄款才從7萬元上升到200余萬元。辦案檢察官說,自稱是“法盲”的楊吉春從警示教育及媒體報道的案例上了解得非常清楚,拒不交代的款項不能認定為受賄,只能認定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而兩罪的量刑相差很多。
戶主是劉某、內存310萬元的信用卡為什么會由楊吉春“保管”呢?楊吉春后來交代,劉某是當地有名的老板,他的名下有一張300余萬元的信用卡,不會引人注意。因此,有一次他對劉某說:“你去開個戶給我用吧!鞭k案檢察官認為,這個舉動很能說明楊吉春的精明謹慎與對法律的有意規避。
同時,辦案人員了解到一個細節:每當有人給楊吉春送錢時,楊吉春經常從中抽出一部分還回去,自己只留下一部分。他對此的解釋是:讓送錢的人心情愉快感覺較好,這樣不至于自己被揭發。因此,礦主們對楊吉春的評價是:為人聰明、隨和,沒有架子,謹小慎微,生活儉樸,不是貪得無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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