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貴州省習水縣官員嫖宿幼女案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幾名國家干部———還包括一名人大代表和一名人民教師有組織地嫖宿女學生,而且其中有4人是未滿14歲的幼女。這些人的行為如查證屬實可以構成刑法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和奸淫幼女罪,而當地檢察機關以嫖宿幼女罪提起了公訴。有人質疑這會導致對被告人的輕判,因為前者的量刑幅度是5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后者的量刑幅度是3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筆者以為,就已知的本案情況而言,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幅度已足以實現刑罰的目的,包括懲罰犯罪、維護正義和震懾他人、預防犯罪。其實,打擊和預防此類犯罪的關鍵不在于嚴懲,而在于嚴查。如果我們能保證有此類行為的官員都被繩之以法,哪怕只是剝奪擔任國家公務員的資格并受到較輕的處罰,也會在官員群體中發揮巨大的威懾作用。
上述官員的丑惡行為確實令人發指。然而,這個案件發人深省之處并不在此,而是在于它所反映出來的一些官員群體的道德水準的下滑。本案不過是近年披露出來的一些地方的官員集體犯罪窩案中的一個,而且性生活的腐敗也是官員腐敗的一種表現方式。即使就“性腐敗”而言,這也絕非是偶然發生的個案,例如,河南省濮陽市中原油田也傳出了官員嫖宿女中學生的丑聞;一些貪官包養情婦的行為與之相比也不過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區別……
這些年來,中國社會的經濟發展和思想開放使許多中國人的生活水平大大提升和生活方式日益多彩的同時,也使中國人的道德水準呈現出下降的趨勢,包括由“性禁錮”到“性開放”的鐘擺效應所帶來的性行為態度的大轉變。官員生活在社會中,其行為自然會受到社會行為模式的影響,于是在性道德方面的下滑也就愈演愈烈———從“動口”(如酒桌上大講“黃段子”)到“動手”(如辦公室的性騷擾);從“有想法”到“有行動”;從“特定對象”(如包養情婦)到“不特定對象”(如嫖娼);從個人“偷偷干”到集體“公開干”。在一些地區的部分官員中間,“婚外情”已然成為可以公開談笑的話題乃至相互交流的經驗。
古人說:“食,色,性也”。這就是說,人都具有愛財(財乃食的擴張)和好色(在一定的年齡階段)的本性。但是人在社會群體中生活,就不能為所欲為,個人行為———包括性行為———就要接受道德和法律的規范。也許對普通百姓來說,社會對個人行為的要求還比較寬松,但官員是社會公眾關注的人物,而且手中掌控著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因此其個人行為就必須受到嚴格的約束。誠然,官員也是人,也可以愛財,也可以好色,但是愛財要有度,好色要有道。如果愛財變成了貪財,那就是貪腐之官;如果好色變成了貪色,那就是荒淫之官。用老百姓的話說,那就叫“缺德”。一個官“缺德”并不可怕,但一群官“缺德”就很可怕,而一群官敢于公開“缺德”就實在太可怕了!那么,這些“缺德”的人怎么能夠成為“人民公仆”?從表面看,這起官員嫖宿幼女案是在拷問官員的德行,但實際上,它拷問的是官員選拔制度和官員監督制度。
毋庸諱言,目前我國的官員選拔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處。雖然也強調要聽取民意,要尊重群眾意見,但實際上還是領導“拍板”,而且在關鍵時刻往往是“一把手”一錘定音。雖然一直強調要任人唯賢,要德才兼備,但是少數領導在提拔官員的時候往往主要看“辦事”能力,而且還有自己的“潛規則”,例如,是不是聽自己的話,是不是對自己的發展有用;甚至還有買官賣官的現象……這樣選拔出來的官員,“缺德”也就不足為奇了。由此可見,要想提升官員群體的道德水準,我們必須首先完善官員的選拔制度,必須清除官場的“潛規則”,必須遏制官場的腐敗。
官員的選拔制度是保障官員道德水準的入門關卡,而官員的監督制度則是保障官員道德水準的長效機制。其實,人的“缺德”與“有德”是相對而言的。在一個社會中,真正“有德者”是鳳毛麟角,而徹底“缺德者”也為數不多,絕大多數人都屬于“不太有德也不太缺德”之人。筆者這里講的不是“德性”而是“德行”,不是“想法”而是行為。人的美好行為往往都是按照一定的社會道德標準約束出來的。在有效的行為約束機制下,本來“不太有德”的人也可以表現為“比較有德”的人,因此對官員的有效監督就是至關重要的。目前我國的官員監督基本是“自上而下”,群眾監督往往徒有虛名。雖然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但群眾的聲音是微弱的。雖然領導的聲音是洪亮的,但領導的眼睛是有限的———那些“缺德”官員在有權決定其升遷乃至命運的領導面前也一定能夠很好地約束自己的行為。
由此可見,完善官員選拔制度和監督制度的關鍵都在于加強制度的民主性和透明性,使人民群眾能夠真正看到官員選拔的決策過程而不是結果,使人民群眾的意見真正能夠成為決定官員前程的因素。于是我又想到一個問題:在當今世界,最珍貴的東西是什么?既不是錢財也不是人才,而是制度!(何家弘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相關報道: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