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慣了政府對輿論監督的百般抵制,看慣了地方宣傳部門視異地媒體為眼中釘,看慣了媒體與地方政府貓與鼠的緊張關系,所以一些地方鼓勵輿論監督的舉措總能成為引人注目的新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請14名記者為特約新聞觀察員,并向他們頒發了由該省高院院長簽發的“新聞監督護照”。今后,這 14名特約新聞觀察員在該省法院系統采訪時,將享有更大的便利。(《人民日報》4月14日)
輿論質疑這是“收買”記者,而該院回應是歡迎挑刺,并不會阻撓未受聘記者的正當采訪——我的判斷是,“特約新聞觀察員”和“新聞監督護照”,這種畫蛇添足的輿論監督創新,實質上可能隱藏著扼殺輿論監督的危險,在公然的媒體歧視中變相抵制對其不利的輿論監督。
為什么說“新聞護照”的創新是畫蛇添足呢?因為從法律來看,記者已有新聞出版總署發放的“記者證”作為新聞采訪的護照,為保障記者的采訪權,此次更換的新版記者證增加了新聞出版總署的明文宣示:各級人民政府應為持本證進行采訪的新聞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這不正是最正當、最權威、最有效力的“新聞護照”?記者所有的權利和義務都包含在這張法律證明上,憑這張護照公共部門就必須提供采訪便利。哪里用得著某地某個部門再發什么“新聞護照”?說得好聽點這是畫蛇添足,不好聽的話這是僭越權力,將自發的“新聞護照”凌駕于“記者證”之上。
云南省高院要求:特約新聞觀察員到全省各級法院進行正常工作采訪,被采訪法院應當給予支持、協調、配合,不得阻撓、干預合法采訪。需要直接約請法院院長和主管領導進行采訪的,相關法院應當提供必要協助——這不僅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已提出的要求,記者的采訪權中已包含的權利,更是輿論監督題中應有之義,何必勞你們再重申一遍,用得著“新聞護照”的認可和恩賜嗎?換句話說,即使記者沒有持你們發放的新聞護照,你們能不給予支持和配合,能加以阻撓和干預嗎?屬于記者的權利,不是由你作為監督和采訪對象授予的,那源于法律的授予,你無權隨意規制。
作為被監督對象,你只能束手待監督,只有配合和接受監督的義務,而無權對監督者增加什么義務,無權選擇和決定由誰監督和怎么監督。
云南省高院也對特約新聞觀察員提出了嚴格要求,包括恪守新聞職業道德,真實報道新聞,正確引導輿論,不影響司法的公正判決,不惡意炒作和蓄意制造輿論“熱點”。特約新聞觀察員如做出不實報道,將停止其特約新聞觀察員工作——這種規定就更可笑了,云南省高院怎么越新聞出版部門之權管起媒體記者來了?這是新聞出版部門管的事,無須你司法部門指手畫腳設置禁區。記者做了不實報道,影響了司法獨立,違背了職業操守,自然會有媒體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或吊銷記者證,或逐出新聞界,云南省高院是無權別立家法懲罰記者的。高院接不接受采訪的惟一依據只能是“有沒有記者證”或“合不合法”,而不能自設權力。
我很奇怪于一些地方經常推出一些“為輿論監督創造便利”的創新舉措,有的設什么輿論監督獎,有的主動向媒體提供輿論監督線索,有的讓官員陪同記者為監督提供便利——毫不客氣地說,這每一個所謂的監督創新,都心懷鬼胎,都可能是對輿論監督的變相扼殺。
就拿云南高院這個創新來說,無論高院的初衷有多么好,但其中都隱藏著扼殺監督的巨大危險,都可能在實踐中異化為一種阻撓監督的工具。給部分媒體記者發“新聞護照”,這顯然將媒體和記者分成了三六九等,帶著濃厚的歧視意味,不同媒體不同記者不同的采訪待遇——這種歧視最終很容易變成“我讓你批評你才能批評”的“奉旨監督”:聽我話的、聽我招呼的、不會揭我丑聞的我就給你發“新聞護照”,而故意冷落、排斥甚至封殺那些有可能給自己“添麻煩”、曾經爆過自己丑聞的記者,順我者有護照,逆我者無護照,F實中并不乏這樣的例子,搞信息發布時刻意不通知得罪過本部門的記者,新聞發布會只給那些聽話的記者提問機會,選擇性地向媒體通報有關信息。這樣的“為監督提供便利”,實際是對真正監督的冷暴力和軟抵制。
其實政府部門支持輿論監督沒什么好做的,“無所作為”就是最好的支持,不設障礙、不動輒發號施令和指手畫腳而乖乖等著被監督,就是最大的支持。種種所謂的創新,其實都暗含著操縱、選擇、排斥和收買監督的陰謀,傳遞對記者這樣的暗示:這是我的地盤,你得按我的意志對我進行監督。(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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