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哪家媒體、哪個記者以獲得了公權機關頒發的輿論監督"護照"為榮,那只能說明他們對自己原本已經享有的輿論監督權缺乏清醒的認識……
4月14日《人民日報》報道,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聘請14名記者為特約新聞觀察員,向他們頒發了由省高院院長許前飛簽發的“新聞監督護照”。今后,這些特約新聞觀察員在全省法院系統采訪時,將享有更大的便利。此前,昆明市也曾聘請中央駐滇、香港駐昆和省屬主要新聞媒體為昆明市新聞輿論監督單位,并向其頒發《昆明市新聞輿論監督員聘書》。
由于認識到了媒體監督的重要性,不少地方開始出臺相關政策和制度,要求公權機關主動接受輿論監督,云南省高院和昆明市的做法頗具典型意義。
雖然公權機關在接受輿論監督上應當具有主動性,雖然一些地方邀請媒體進行輿論監督不無誠意,但這并不意味著媒體行使輿論監督權就不需要有自主性和主動性,并不是說如果公權機關沒有邀請媒體擔任“新聞輿論監督員”,媒體就不能理直氣壯地對公權機關進行輿論監督。
媒體的輿論監督權是由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延伸,其合法性不需要由公權機關頒發“護照”予以確認。即便一些地方的公權機關并不真心歡迎輿論監督,甚至對輿論監督橫加干涉、粗暴打擊,也并不能影響輿論監督的合法性,媒體也沒有喪失輿論監督權。從這個意義上講,云南省高院和昆明市主動為媒體輿論監督提供便利和“特權”,主要顯示了他們對輿論監督的開明態度,而沒有給輿論監督權賦予新的合法性。
無論在哪一種監督形式中,監督者都理當比被監督者具有更多的主動性。因此,無論被監督者對輿論監督是否歡迎,是主動接受還是消極抵制,媒體都應當“不為所動”,堅持自己的原則和操守,甚至要自覺與被監督者的主動“示好”保持一定的距離,以免與被監督者走得太近而抹不開情面,以至難以監督,這樣才能既保證輿論監督的程序正義,也保證監督的真實有效。
如果有哪家媒體、哪個記者以獲得了公權機關頒發的輿論監督“護照”為榮,那只能說明他們對自己原本已經享有的輿論監督權缺乏清醒的認識,說明他們沒有擺正自己作為監督者的主體地位。這樣的媒體和記者是不合格的,他們辱沒了輿論監督的使命,令自己的職業榮譽蒙羞。(作者: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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