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上午9時,備受社會關注的云南省蒙自警察酒后開槍殺人案一審在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大法庭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圍繞著此案的是是非非、眾說紛紜終于可以暫時告一段落了。
回顧此案曝光以后,各種媒體的評論與態度還是耐人尋味的,有的媒體并不是把關注的焦點放在本案主要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上,而是熱衷于炒作當事人的奇聞逸事,甚至以犯罪嫌疑人為圓心,將與之有關的人和事都圈進來,進行“合理想象、添油加醋”,這樣做的后果是給辦案的司法機關、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家人及所在單位帶來了無端的困擾,也不利于公眾對這一案件作出理性的判斷。
其實這一案件案情并不復雜,但由于吉忠春的身份是警察、喝酒開車、持槍殺人這三個因素構成了吸引眼球的“新聞眼”。有的媒體報道說,蒙自縣公安局副局長稱吉忠春持槍殺人是個人行為,與公安局無關,公安局不承擔責任。記者采訪了這位公安局副局長,他說,此前從來沒有接受過任何媒體的采訪,更沒有說過類似的話。原來是紅河州公安局局長董家祿在接受當地報紙專訪時有過一段表述,記者找到報紙,原文大意是這樣的,董家祿認為此案是一起民警酒后駕車并涉嫌持槍故意殺人的惡性案件,這是吉忠春的個人行為,而不是執法行為。
接著,一些媒體對吉忠春所在的蒙自縣公安局應不應該回避的問題進行了報道。據記者了解,吉忠春殺人后,有人立即報警,當地派出所很快到了現場,縣公安局、紅河州公安局立即成立了專案組,第二天,吉忠春就被刑事拘留,很快被逮捕、被審判。當地公安局在處理此案上應該說是公正的,并沒有“護短”的行為,事實上,想護也護不了。
在法庭審判的報道中,記者注意到,有的媒體不是把焦點放在犯罪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而是把筆墨放在了描寫控辯雙方如何揭露被告與被害人過去的表現上。我認為,對“警察出事”不必過分渲染。警察作為執法者身份特殊,違法犯罪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更大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從另一方面說,作為一個普通警察與你我無異,也是血肉之軀,也有七情六欲、有喜怒哀樂,個別人的犯罪行為固然損害了警察的形象,但卻不能顛覆警察的形象,正是絕大多數警察的忠誠支撐著社會平安的大廈。有人曾經調侃說:“警察不是萬能的,但一個社會沒有警察則是萬萬不能的。”用平常心、慈悲心對待他人,是做人的本分,也是衡量一個媒體格調高下的標準。(記者儲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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