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放
沒有一個人
愿為此案被告辯護
貴州習水縣多名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震驚全國。
“頂格量刑、從嚴、從重、確定案情重大必須提級審理”——當地政法委書記已作出最嚴厲的表態;“十惡不赦”、“遭天譴”、“千刀萬剮”……憤慨的民眾用盡人間最厲害的罵人話痛斥壞人。但是這些似乎還遠遠不夠。
當看到“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門為被告指定的辯護律師未出現在庭審現場,‘我不愿為這種人辯護!’一位辭去委托的律師表示,他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沒有一個人愿為此案被告辯護”的報道,很多讀者終于獲得了一定的“心理平衡”——“連律師都不愿意出庭為他們辯護”,成為人們對罪惡深重者最解氣最解恨的聲討依據和用語。
網友態度
拒辯給律師
帶來正面評價
“律師也是普通人,有平常人的正常情感。”很顯然,這一次辯護律師對令人發指的行徑“大義凜然”地以拒絕出庭表達直接抗議,得到了絕大多數人的理解,記者周圍有不少人表示,其實第一時間就意識到習水律師“拒辯”行動有失當之處,但是他們還是愿意這樣去為那幾位律師“辯護”幾句。
記者注意到,“拒辯”姿態甚至給律師的整體形象帶來諸多“正面”評價。網絡上,“律師也是有良知的”、“不圖錢不圖名的律師還是很多”、“律師冒著受處罰的風險,無非是為表達一個人的正義、正直”、“律師本來就不能替壞人說話”等認同、激賞與附和的跟帖,不計其數。
“但這會棒殺律師的職業職能,有損律師的職業操守,最終損害的是法律的尊嚴!”對于上述評論和民眾心態,北京通智律師事務所陸智敏律師認為,指定律師“拒辯”的做法沒有原諒的余地。“不排除他們是有良知的、道德感強的好人,但他們斷然不是好律師,甚至連合格的律師都算不上。律師確實與常人一樣,也有著契合社會主流的道德倫理判斷標準,但是在法律的范圍內,律師‘拒辯’的權利只能基于充足的‘職業法規依據’,而不能是個人道德好惡的‘愿意’或者‘不愿意’。一個人犯了再大的罪,都享有一定的合法權益,刑事辯護律師就是要幫助他們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是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律師在職業范疇里,絕不能和一般人一樣,把自己的辯護行為視為是為‘壞人’說話,沒有權利以所謂正義正直把自己同‘壞人’劃清界限。”
業內剖析
人不分“好”“壞”
律師眼里只有犯罪嫌疑人
在對惡行一邊倒的討伐聲浪中,對律師“拒辯”行動提出質疑、進行“商榷”的文章與言論隨后開始在報刊、網站刊出:不為壞人辯護,不替罪犯開脫,這種看起來符合社會情理、合乎道德正義的價值判斷,在法理上根本“說不過去”。最近幾天,記者在身邊普通人的談論中和對多位律師的采訪中,體會到情理與法義之間的截然對抗。
“在法律上,應該只有‘犯罪嫌疑人’一詞,沒有好人、壞人的概念!”北京通智律師事務所陸智敏律師對“拒辯”的舉動表示“很不理解”。“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也就是說,無論是犯罪嫌疑人還是刑事被告人,未經法院判決都不能認定為是罪犯,更不能被稱為‘壞人’。很多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最后都有被法院判決無罪的可能。在律師的眼里,應該只有委托人或者公民,退一萬步說,就算一定要把人分出好的和壞的,對辯護律師來說也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人是否是自己的當事人。這種法理普通人也許難以理解,但是對于職業律師卻是一種常識和基本職責的前提。”
人有角色之分
律師有獨特的道德責任
廣東金日律師事務所朱輝強律師生怕記者聽不明白,用了類比的方法解釋:
“不同職業的人群在社會里擔當著不同的社會角色,不同的社會角色也就負有不同的‘角色責任’。一旦選擇了一個特定的社會角色,就必須負起特定的角色責任。同時,選擇了一個特定的社會角色也就意味著放棄了另一個特定的社會角色。
就好比一個醫生,他的職業操守是救死扶傷。假如某人選擇了醫生這一角色,縱使治好的那個病人以后會再次去殺人,縱使病人是一個殺了他全家的大魔頭,醫生也應該、必須義無返顧地救治他的生命。因為在選擇了醫生這一角色的同時,也就意味著放棄了他可以對垂危病人復仇這一復仇者的角色。
而隨著角色的放棄,一些相應的大眾的道德觀念,如可以對惡貫滿盈的仇人置之不理等,也就必須放棄,要去完成特定角色的獨特道德責任。”
陸律師和朱律師都強調,辯護制度是現代文明發展到今天的一個結果,“一個國家能不能容忍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容忍辯護制度和接受辯護人,可以說,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這個國家的文明與法治程度。律師的職業身份,決定法庭上的他(們)不是和一般人眼里的好人或者壞人站在一起甚至穿一條褲子,為壞人開脫罪責,律師是在為法律而辯。在未經法院審判認定有罪之前,任何人均為合法公民,享有公民權利。”
評 論:“習水嫖宿幼女案”評論集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