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近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當中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問題,提出了具體意見。本報記者就有關問題采訪了“兩高”有關部門負責人。
職務犯罪案件輕刑適用比例偏高
問:制定《意見》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近年來,職務犯罪案件呈現出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輕刑適用率偏高的趨勢。經調研,職務犯罪案件輕刑適用比例偏高,有立法、司法、辦案機制、案件特點以及社會等多方面原因。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運用不夠規范、嚴肅,尤其值得注意。比如,在被紀檢監察機關采取調查措施期間交代罪行是否認定為自首,地方上意見分歧很大,有的不加區分地將犯罪分子在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交代問題的一律認定為自首。因部分職務犯罪案件是經紀檢監察機關查辦后移交司法程序的,這樣就直接導致了相當數量的案件被不當輕判。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在社會上也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
《意見》規定的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問題,都是職務犯罪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在具體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分歧的問題。對這些量刑情節明確其成立條件,嚴格其認定程序,規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有利于職務犯罪案件刑罰適用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從根本上解決部分職務犯罪案件處理上失之于寬的問題,確保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的方針落到實處。
細化“準自首”,規定“單位自首”
問:《意見》對自首這一法定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問題上,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是明確紀檢監察等辦案機關采取調查措施期間的自首認定條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兩者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在紀檢監察機關采取調查措施期間交代罪行的自首認定,同樣應當以此為準。《意見》明確提出,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同時,鑒于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的特殊性,《意見》對自動投案規定了具體的認定標準,即:“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應當強調指出,犯罪事實、犯罪分子是否被掌握,犯罪分子是否被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是相對于辦案機關而言的。這里的辦案機關僅限定為紀檢、監察、公安、檢察等法定職能部門,同時《意見》還進一步規定,“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二是細化“準自首”的認定情形。《意見》規定了兩種沒有自動投案的準自首的具體情形,即: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
三是針對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賄賂犯罪案件中較多地存在單位犯罪情形,《意見》對單位犯罪的自首認定問題予以專門規定。明確:單位可以成立自首;區分單位自首與個人自首、檢舉、揭發的關鍵在于投案人代表的是單位還是個人;單位自首的效果可及于個人,但需以個人如實交代其掌握的罪行為條件;個人自首的效果不能及于單位。
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問:除自首外,立功的認定和處理問題在《意見》中也占了很大篇幅,能不能對其中相關規定作一簡要說明?
答:本條規定主要明確了五方面問題的處理意見,分別是:立功的認定要件、立功的認定程序、據以立功材料的來源要求、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理解以及立功情節的運用原則。
對規范立功的認定條件,《意見》規定,以下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對嚴格立功的認定程序,《意見》規定,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
對從公正要求出發,對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作出限制性規定。根據《意見》規定,犯罪分子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等4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記者 白龍)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