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7日)上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申能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王維工案宣告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維工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認定王維工的犯罪事實為:1995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王維工利用其先后擔任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秘書、中共上海市委副秘書長、國務院辦公廳秘書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上海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8家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并為此多次索取、收受請托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1293.47138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維工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能夠主動坦白辦案機關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有認罪悔罪表現,且受賄款物已被全部收繳,依法判處其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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