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陽宗海砷污染事件一案4月14日上午在云南省澄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澄江縣人民檢察院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對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董事長、法人代表李大宏(右),總經理李耀鴻(中),以及公司生產部部長金大東(左)三人提起公訴。圖為三名被告人在庭審現場。 中新社發 劉丹 攝
中新社昆明四月十九日電 (記者 楊洋)“通過合議庭的審定,本庭宣布駁回錦業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備受關注的云南陽宗海砷污染案一審原本預計于十八日完成的審理,延續至十九日上午。對于在庭審中最為民眾關注的重新鑒定問題,該案主審法官如是表示。
據悉,法庭駁回錦業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主要依據是公訴方所闡釋的五大證據。公訴機關認為,從鑒定人的首先取證程序來看,本鑒定是由公安機關依法委托云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進行的,程序合法。同時,由于鑒定及時準確,選材是在錦業公司生產狀態下進行的,能夠客觀反映錦業公司生產狀態。最后,公訴機關強調,鑒定人已出庭接受質詢,接受了法庭與控辯雙方的提問,對鑒定過程和鑒定方法的科學性做出了說明,足以證明鑒定的做出是科學和客觀公正的。另外,時過境遷,錦業公司內外環境已經發生了改變,已不符合重新鑒定的客觀條件,因此公訴方認為本案沒有進行重新鑒定的理由,沒有必要進行重新鑒定。
陽宗海是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地處滇中地區。二〇〇八年六月,監測人員發現陽宗海水體出現砷濃度超標,導致嚴重污染。同年九月十七日,當地政府通報,經查砷污染的主要來源是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公司,該企業被立即關停,相關責任人被刑拘。隨后,云南省對二十六名涉及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的政府相關人員實施了行政問責,其中十二人被給予免職處分。
今年四月十四日,陽宗海砷污染一案在云南省澄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方認定由于錦業公司的長期污染行為,致使陽宗海水質變為劣Ⅴ類。根據相關法律,錦業公司董事長李大宏等三名被告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三名被告均稱自己無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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